附加說明 |
1.變更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7、契約第15條及實施計畫第參拾肆點規定。 2.變更事項:實施計畫變更下列事項 (1)評鑑績效為甲等,故自109年1月1日起續約2年至110年12月31日止。 (2)實施計畫第陸點第3項第1款變更為「(一)外展服務:1.以推廣會所模式與會所社群經營與發展而進行外展服務,其服務對象如下:(1)潛在會員。(2)準會員追蹤。(3)消極會員。(4)依國際會所準則第7條「會所會為缺席、與社會脫離或住院的會員提供外展服務」。2.針對會所中有需求且有意願訂定計畫之會員,由工作人員與其協同,共同訂定以會員的個人目標計畫,其執行紀錄可依據會員需求由其自行填寫,專業人員在旁提供必要協助。會員的個人目標計畫之訂立與撰寫應依據準則精神,尊重會員需求及其主體性。」及第陸點第4項第2款變更為「外展服務:1.準會員追蹤須留有紀錄,追蹤期須至少為參觀日起算起一個月。2.進行會員之個人目標計畫訂立,並留有紀錄,每年至少有24名會員完成計畫之訂立(目標30人×80%=24人)。3.家庭關懷訪視服務:每年至少訪視10個會員家庭,以非活躍會員、急性住院或其他有家訪需求的會員優先。4.進行會員之外展服務,每年度至少服務500人次」。 (3)109年起社工執行風險補助將調整納入社工薪資計算,將另案辦理。 3.本次變更加帳金額:新臺幣898萬3,592元 (1)專業服務費:共計574萬2,792元。 (2)行政管理費:共計60萬4,800元。 (3)方案活動費:共計200萬。 (4)公共意外責任險保費:共計1萬6,000元。 (5)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共2萬元。 (6)大樓分攤費:共計40萬元。 (7)固定設施設備更新及修繕維護費:110年共計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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