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1.變更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7暨實施計畫第壹拾柒點第2項第1款及契約第15條規定辦理。 2.變更事項: (1)評鑑甲等,可辦理續約1年,惟因場地將搬遷至健康工坊及委託內容調整,故縮短續約期程,自109年1月1日起續約至109年2月29日;惟如本局委託經營管理「身心障礙者社區日間作業設施-健康工坊」(案號:1082068)提前開辦,則本案將自健康工坊開辦日起終止本契約(案號:1062085),本局將於終止契約前7日告知。 (2)實施計畫第壹拾、二、(三)新增「3.專業服務費應全數用於本計畫人事費用,不得流用,且不得有薪資回捐之情事。廠商運用本計畫專業服務費聘僱人力時,應遵守勞動相關法令,並與聘僱人員簽訂書面勞動契約、按時且核實撥付薪資;勞動契約內容應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訂定,契約範例可參考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網站提供之範例。」 (3)實施計畫第壹拾伍、四、(五)點變更為「本計畫所核撥購置之設施設備專供本委託案使用且惟本局之財產,設施設備應登載財產目錄,以本委託案名義受贈之設施設備亦應列冊管理,並須與本局財產、廠商私有財產進行區隔。並於適當位置標示「臺北市公益彩劵盈餘分配基金」補助之字樣並均需黏貼本局財產標籤,於核銷時一併報局核備。受託單位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設施及設備,如有損毀或滅失應負修繕及賠償責任。另契約期滿,無續約時,所購置設備及接受本局交管設備器材等財產及物品應點交返還本局。」 (4)實施計畫第壹拾伍點新增「十五、權利金與回饋金:本案具社會公益性質,非營利性服務,且收費金額中央統一規定,非以實際營運成本計算,故廠商每月向服務對象收取之費用或委辦經費不足支應整體服務之營運時,無需繳交權利金與回饋金;如有盈餘,廠商應於年度結束會計師查證驗證後30日內,自所獲盈餘提撥10%之回饋金交回本局。自營運開始,廠商應於年度結束會計師查核驗證後,盈餘90%全數應使用在本案之需求上(如設施設備更新、提升服務人員品質…等與服務對象相關之服務),如當年未全數使用,應設立專戶存儲,作為營運準備金,以利未來使用,並於年度結束後,函報本局前述盈餘詳細使用情形,如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後,專戶之金額全數繳回本局,但如契約期滿經重新招標或完成續約程序者,原承辦之廠商仍取得經營權,則不需繳回。」 3.本次變更部分之加帳金額:70萬9,618元【56萬1,444元(專業服務費46,787元*2個月*6人)+ 8萬1,508元(行政管理費〔(300元*50+170元*31.63)*2個月*2處〕+固定設備更新修繕費3萬3,333元(20萬元/12月*2月)+ 大樓公共分攤費3萬3,333元〔(20萬元/12)*2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