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1.變更依據: (1)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3暨契約第15條。 (2)行政院108年1月25日院臺衛字第1080001666號函核定「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方案」暨衛生福利部108年1月31日衛部救字第1080103854號函。 2.變更事項: (1) 自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按月加發社工人員執行風險工作補助費,本案社工人員依衛生福利部函頒社工人員風險量表分類屬於一般風險,每月每人發給新臺幣1,000元執行風險工作補助費,廠商應依機關通知之核銷表件格式及核銷方式辦理。 (2) 自108年第3季起實施計畫第捌、一項變更為:「中心年度計畫及所需費用經本局核定後,先行預撥一季所需之專業服務費、行政管理費,以及方案執行費,前列預撥總額不得超過契約價金30%為上限。受託單位應於每年4月30日、7月31日、10月31日前檢附中心上1季工作報告,經本局查驗辦理成果及工作進度與規定相符並通過後,檢附單位領據、支出明細總表、專業服務費請領總表,向本局申請撥付上1季之專業服務費、行政管理費及方案執行費。12月15日前檢附中心當季(第4季)執行狀況,經本局查驗辦理成果及工作進度與規定相符並通過後,辦理上開先行撥付之專業服務費、行政管理費及方案執行費之核銷轉正及其他尚餘費用之核銷撥款,並辦理孳息及賸餘款繳回。若受託單位逾期致權利受損,受託單位應負擔全部責任,另核銷憑證應至少保留5年。」 3.本次變更部分加帳金額:新臺幣48,000元整。(社工人員執行 風險工作補助費1,000元* 4 人* 1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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