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一、本分局「內湖分局T5型LED燈管採購及安裝案」(案號:NPD10808)於108年6月11日(星期二)上午10時整,假本分局4樓小會議室辦理第1次公開招標,最低標廠商「台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標價新臺幣(以下同)79萬元整,低於本案底價(123萬3,750元)百分之七十(86萬3,625元),依本案投標須知之「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項次五規定,由主持人當場宣布保留決標,並請最低標價廠商於108年6月14日17時前,提出書面說明。 二、最低投標價廠商「台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6月14日期限內,遞交「廠商低投標價理由書」及相關報告文件,惟出具報告尚有爭議;另之後復以函文放棄低價說明聲明,本分局依「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項次五機關執行程序二,逕不決標該廠商。 三、次低標價廠商「新光點光電有限公司」標價86萬元,低於本案底價百分之七十(69.7%),經電話傳真通知應於108年6月27日前,提出低投標價理由及相關文件書面說明,經該公司復於108年6月25日回傳放棄低投標價理由說明,且未於期限內,再提出書面說明,本分局依本案投標須知第61條(十一)5.規定及「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項次五機關執行程序二,逕不決標予該廠商。 四、第3低標廠商「茗竑科技有限公司」標價94萬2,000元,雖低於本案底價百分之八十(76%),惟已高於本案判斷基準(103萬9,330元)百分之八十(80%之83萬1,464元),且標價與合格標廠商總標價平均值95萬0,660元相近,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項次二規定,由主持人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佈照價決標予「茗竑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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