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1.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採公開徵求廠商提供企劃書,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依序辦理議價。另配合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及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9條之規定,第一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分兩階段決標程序,第一階段就參加投標之原住民廠商辦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原住民廠商之平均總評分未達合格標準,或原住民廠商經評審為符合需要廠商,惟辦理議價後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擬依中央機關未逹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依前述二階段順序辦理,擇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 2.本案投標廠商計1家,開標前合格投標廠商計1家。 3.本案投標廠商家數未達政府採購法第48條3家合格廠商投標之規限制,經開標主持人當場依投標須知第10點後段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 4.審標結果,廠商資格及應備文件均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並為非原住民廠商。 5.本案以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依序辦理議價方式辦理,經開標主持人當場宣布進行評審階段。 6.本案經評審委員辦理評審結果(詳評審會議),廠商「太瑞室內規劃工作室」總評分445分(平均總評分89)、序位合計值5、序位名次第1。經審查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無明顯差異情形,並經評審委員過半數決議「太瑞室內規劃工作室」為第1序位符合需要廠商。 7.經本所辦理議價結果,廠商「太瑞室內規劃工作室」報價為新臺幣668,000元,高於本所核定底價,經主持人宣布請廠商辦理減價,減價次數限定為3次。廠商第3次減價報價為新臺幣655,000元,經主持人當場宣布決標予該廠商。本所核定底價為新臺幣658,8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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