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1.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暨第3條規定辦理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因投標廠商未達3家,爰依該辦法第3條,改採限制性招標。
2.開標結果,「三杰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報價新臺幣304,300元整最低,且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高於百分之七十),檢討底價無偏高情形,爰依「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第四項規定,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當場請廠商提出說明予本署,廠商於期限內提出說明且說明合理者,照價決標予該最低標廠商並依鈞長批示之日期為決標日,另做決標紀錄;說明不合理或未於期限內提出者,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主持人當場封存底價並宣佈保留決標。
3.廠商「三杰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依限提出說明,經請購單位(研檢組)審查表示評估其說明尚屬合理,應可符合本案需求,建議決標予該廠商。本案並於108年3月13日經簽奉核准,同意以新臺幣304,300元整,低於核定底價新臺幣402,000元整(比率約為75.69%),決標予「三杰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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