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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公告

公告日: 108/01/02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9.31
機關名稱
臺北市大安區公所
單位名稱
臺北市大安區公所
機關地址
106 臺北市 大安區 新生南路2段86號8樓9樓
聯絡人
潘課員(9208)或郭辦事員(9222)
聯絡電話
(02) 23511711 # 9222or9208
傳真號碼
(02) 23418744
已公告資料
標案案號
Daan10804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標案名稱
108年度行政中心地下停車場機械式停車設備維護保養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共同投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86 附帶於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維修之服務
是否屬統包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07/12/21 14:00
原公告日期
107/12/13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算金額
217,296元
壹萬柒仟貳佰玖拾陸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臺北市-大安區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是否含特別預算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採用臺北市政府頒訂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併參採工程會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3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23718770
 廠商名稱
安停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104 臺北市 中山區 長安東路2段170號3樓
 廠商電話
(02) 27762527
 決標金額
82,200元
貳仟貳佰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履約起迄日期
108/01/01 - 108/12/31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投標廠商2
 廠商代碼
27584610
 廠商名稱
駿翊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投標廠商3
 廠商代碼
80511264
 廠商名稱
協固保養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108年度行政中心地下停車場機械式停車設備維護保養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安停股份有限公司
  預估需求數量
1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82,200元
貳仟貳佰元
  決標金額
82,200元
貳仟貳佰元
  底價金額
135,000元
參萬伍仟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
82,200元
貳仟貳佰元

 未得標廠商1
  未得標廠商
駿翊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標價金額
103,332元
萬零參仟參佰參拾貳元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標價偏低理由
 未得標廠商2
  未得標廠商
協固保養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標價金額
111,180元
壹萬壹仟壹佰捌拾元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標價偏低理由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07/12/26
決標公告日期
108/01/02
契約編號
Daan10804
是否刊登公報
底價金額
135,000元
參萬伍仟元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總決標金額
82,200元
貳仟貳佰元
決標金額較預算金額明顯偏低之說明
最低標廠商其總標價低於底價之70%且低於「判斷基準之80%」,本所依採購法第58條及本採購案投標須知第61點第11款第3目之規定辦理保留決標,請廠商限期說明。廠商依限提出書面說明,其說明業經業務課室依本所採購須知標價偏低處置原則及「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審酌其標價是否合理,並依該執行程序項次5之第1款規定意旨,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廠商。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勞務案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79.31
機關名稱:臺北市大安區公所
附加說明
最低標投標廠商其總標價低於底價之70%且低於「判斷基準之80%」,本所依採購法第58條及本採購案投標須知第61點第11款第3目之規定辦理保留決標,請廠商限期說明。廠商依限於107年12月24日提出書面說明,其說明業經業務課室依本所採購須知標價偏低處置原則及「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審酌其標價是否合理,並依該執行程序項次5之第1款規定意旨,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