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一)變更依據: 1.依實施計畫第拾捌、二、(一)點規定暨「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 規定一覽表」第7項規定辦理。 2.本府106年12月13日府授工採字第10632613200號函、107年9月25日府授工採字第1076010433號函。 (二)變更事項: 1.評鑑績效為甲等,故自108年1年1日起續約3年至110年12月31日。 2.廠商負責人(理事長)變更為徐愛貞。 3.契約第八、(十五)條變更為「廠商及分包廠商對於非屬派遣勞工之勞務 服務,給付勞方提供履約標的服務之時薪亦不得低於新臺幣133元、107年起不得低於140元,月薪不得低於新臺幣22,639元。108年起應依勞動部公告之當年度基本工資辦理,廠商及分包廠商未依契約約定辦理者,每一人月依每一事項計罰新臺幣500元懲罰性違約金,其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之20%為上限。廠商違反本規定經機關通知改正而未改正,情節重大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4.本次變更加帳金額共計新臺幣3,984萬1,236元,續約3年,每年加帳金額1,328萬412元計算如下: (1).專業服務費:含親子館554萬9,172元(主任52,135元*1人*12月+專職人員46,787元*8人*12月+行政人員36,000元*1人*12月);托嬰中心343萬2,840元(主任52,135元*1人*12月+專職人員46,787元*5人*12月)。 (2).行政管理費:親子館97萬5,600元。 (3).大樓分攤費:親子館12萬元。 (4).方案服務費:親子館200萬元。 (5).臨時酬勞及鐘點費:親子館20萬2,800元。 (6).固定充實設施設備更新及修繕費:含親子館50萬元;托嬰中心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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