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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公告

公告日: 107/11/30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82.30
機關名稱
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單位名稱
觀光管理科
機關地址
220 新北市 板橋區 中山路1段161號26樓
聯絡人
謝先生/李小姐
聯絡電話
(02) 29603456 # 4176/4122
傳真號碼
(02) 29646485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072059551
招標方式
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標案名稱
107年新北市烏來溫泉公共管線系統設備代操作及維護改善統包工程第1次契約變更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共同投標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62 水管及排水設施鋪設工程
是否屬統包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效益
1.人員素質及組成:
承攬廠商之「人員素質及組成」直接影響工程施工品質,良好的人員素質及組成有助於提升工程施工品質。
2.工作介面處理:
本案同時具有溫泉管線、機械設備及機電儀控等等不同專業技術,施工界面整合需求高,除此之外施工過程中牽涉道路主管機關、各管線主管機關之協調工作,良好之「工作介面處理」能力將影響本計畫施工之效益。
3.履約所需採購作業管理:
本工程為溫泉管線,採購之設備、材料需具一定之耐溫、耐壓能力,廠商須熟悉該規範內容及相關設備供應商,以確保採購符合本工程需求之設備,並順利辦理採購,良好之「採購作業管理能力」,將直接影響統包工程之經費需求、可施作項目、工程品質等實質效益。
4.計畫管理能力:
本案牽涉各管線主管機關、道路主管機關,廠商須具備良好之「計畫管理能力」,妥善安排各階段工作之進程,順利完成各主管機關及本案所需之文件、施工,以如期如質完成本工程。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07/11/02 17:00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原公告案號:1070511A
原有採購案招標機關與現招標機關不同之原因:本案為契約變更案,由本局自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算金額
3,995,925元
玖拾玖萬伍仟玖佰貳拾伍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履約地點
新北市烏來區(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新北市-烏來區
是否含特別預算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本案為契約變更案,以議定書辦理。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1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00291479
 廠商名稱
華新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202 基隆市 中正區 港通里義一路210號2樓
 廠商電話
(02) 24224395
 決標金額
3,951,352元
玖拾伍萬壹仟參佰伍拾貳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履約起迄日期
107/11/02 - 108/05/31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1072059551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華新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預估需求數量
1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3,995,925元
玖拾玖萬伍仟玖佰貳拾伍元
  決標金額
3,951,352元
玖拾伍萬壹仟參佰伍拾貳元
  底價金額
3,951,352元
玖拾伍萬壹仟參佰伍拾貳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
3,951,352元
玖拾伍萬壹仟參佰伍拾貳元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07/11/02
決標公告日期
107/11/30
契約編號
無,以議定書辦理。
是否刊登公報
底價金額
3,951,352元
玖拾伍萬壹仟參佰伍拾貳元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總決標金額
3,951,352元
玖拾伍萬壹仟參佰伍拾貳元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其他:工期很短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82.30
機關名稱: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是否屬「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規定應辦理生態檢核
附加說明
一、 本案原契約金額864萬6,350元,本次變更後契約金額為1,259萬7,702元。(需議價部分為新增之直接工程費,預算金額353萬7,001元,以350萬元決標)
二、投標廠商如認為本決標(流/廢標)之決定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