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採購係採「分批出貨、分批查驗、分批結算、分批付款」方式辦理,標價清單所載之數量為本署預估之採購數量,實際上仍以履約期間,各批次本署指定、廠商實際出貨之數量進行分批結算、付款;廠商需俟本署完成分批查驗(部分驗收)且結果為合格後,始得檢附出貨簽收單、發票(或收據)等相關請款資料向本署就該批次出貨進行請款。本署收訖廠商請款所應備之一切文件後,依一般會計程序審核後撥付款項。 2. 本案契約期間為自決標翌日起至民國 108年8月31日止,本採購案屬開口契約,採單價及預估數量決標,本案預估需求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訂約時以單價訂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各項目數量或總數量有未達招標預估數量時,廠商不得要求機關增加契約價金或提供任何補償。於契約履約期間,廠商需依本署通知(不限於書面,但以書面為憑)按本署指定之品項名稱、數量及交貨時間將給付標的物送達至履約地點。 3. 廠商預定安排出貨前,應先通知本署物品庫管理人員(2371-3261轉6123李逢源書記官),交貨時廠商應自行備妥交貨確認簽收單交由本署物品庫管理人(或其代理人、委託人)或其他經本署授權之人確認品項及數量無誤後簽收之(簽收單至少應有兩聯,其中一聯於廠商請款時一併交付機關收執附卷)。 4. 於本案契約期間,政府電子採購網上如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代理政府機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採購,而有與本案標的相同之產品,且該共同供應契約之決標單價低於本案之決標單價者,本署有權優先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不受本案契約效力之拘束,得標廠商亦不得要求任何賠償或補償。但本署如非該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或該共同供應契約不接受本署下訂者不適用之。 5. 各批次之出貨,雖經本署查驗合格,惟廠商不得據此免除民法買賣之瑕疵擔保責任。本署使用廠商所交之印刷品,如有印刷不清、破損等情形時,廠商應於收到本署之書面或電話通知後5天內無條件免費(退)換貨。 6. 廠商得標後如拒絕出貨、不履行本契約,或未能依本契約規定履行交貨、服務責任且無正當理由者,或所交之印刷品經本署查驗不合格而又不能退、換貨者,均以違約論,本署得依契約規定沒收廠商繳納之履約保證金,並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7 .廠商所出售之印刷品如涉及任何有關專利權、商標權或其他權利等糾紛,應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倘因而致本署發生損害時,廠商亦應負擔完全之賠償責任。 8.交貨地點: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臺灣高等檢察署-物品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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