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1.本案屬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財物採購,依採購法第18、19條規定辦理公開招標。 2.本案投標廠商計3家,開標前合格投標廠商計3家。 3.審標結果3家廠商資格及應備文件均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4.開標結果,廠商「唯豐行」報價新臺幣1,506,460元整最低,唯低於本所核定底價80%,經開標主持人當場宣布保留決標,並請廠商於107年6月15日下午17時00分前,就報價偏低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提出書面說明,逾期視同放棄相關權利。 5.廠商「唯豐行」未於限期內提出書面說明,經本所於107年6月19日上午10時30分召開審查會議討論、審查結果,均認該廠商未依限提出書面說明實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決議不決標予該最低標,並由次低標廠商「冠成商行」遞補。 6.次低標廠商「冠成商行」報價亦低於本所核定底價80%,經開標主持人當場宣布保留決標,並請廠商於107年6月22日(星期五)下午17時00分前,就報價偏低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提出書面說明,逾期視同放棄相關權利。 7.廠商「冠成商行」於107年6月20日上午11時16分以傳真方式提出書面說明,並於同日下午19時40分傳送該廠商前承攬履約相關文件計5頁,經於107年6月21日上午11時10分召開審查會議,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及廠商提出書面說明、履約證明文件進行討論、審查結果,均認該廠商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項次四第一款,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 8.本所核定底價為新臺幣2,266,6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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