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洽原得標廠商依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以換文方式辦理。 1.依據107年4月9日桃市新工字第1070006419號函同意依契約金額辦理(北區)後續擴充(原得標廠商佳泉企業社)。 北區(新屋區頭洲等里)擴充金額=預算金額(新台幣4,600,000元)-決標金額(新台幣1,380,000元),並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續約核算付款辦理(3,220,000元餘款為後續擴充)。擴充期間:以契約履約期限或契約擴充金額達預算金額(新台幣4,600,000元)兩者先至為止。 2.依據107年4月10日桃市新工字第1070006420號函同意依契約金額辦理(北區)後續擴充(原得標廠商佳禾企業社)。 南區(新屋區蚵間等里)擴充金額=預算金額(新台幣4,300,000元)-決標金額(新台幣1,360,000元),並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續約核算付款辦理(2,940,000元餘款為後續擴充)。擴充期間:以契約履約期限或契約擴充金額達預算金額(新台幣4,300,000元)兩者先至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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