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一、本案投標廠商3家:禾百年企業有限公司、和亞有限公司、崧合興興業有限公司,經覈實投標廠商均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不良廠商)情形,並依「投標須知」第31點採分段開標;首先本(後勤)科審查投標廠商之證件封, 3家投標廠商檢附之押標金繳納憑證、納稅證明資料等齊備無訛,符合規定。 二、次由需求單位警務科(刑事股)審查規格標,該股先審查「禾百年有限公司」檢附之切結書,依規定蓋公司大、小章,符合規定,另檢視雙肩背包樣品,經逐項核對規格暨實際檢視測量符合本案製作規格需求;依序再審查「和亞有限公司」切結書,業依規定蓋公司大、小章,另檢視雙肩背包樣品,經逐項核對規格暨實際檢視測量亦符合本案製作規格需求;後審查「崧合興興業有限公司」之切結書,業依規定切結,惟檢附之雙肩背包樣品經核對規格,其中第5點規定:主體前內袋、主體後內袋,袋口採用#10號尼龍拉鍊(雙向拉頭),拉鍊片加(軟皮)6公分±1公分延伸拉片,車縫後加鉚釘固定;該公司之樣品袋口係採用#5號尼龍拉鍊(雙向拉頭),拉鍊片未加(軟皮)、車縫後亦未加鉚釘固定;另第6點規定:背包前外袋設計3個區隔小外袋,尺寸由廠商自行設定,存放隨身物件,採用#5號尼龍拉鍊,單向拉鍊頭,拉鍊片加軟皮6公分±1公分延伸拉片,車縫後加鉚釘固定;該公司之樣品背包前外袋設計卻為2個區隔小外袋,拉鍊片未加(軟皮)、車縫後 亦未加鉚釘固定,明顯與規定不符,遭需求單位判定為不合格標。 三、後進入「價格標」程序;依序開啟禾百年有限公司、和亞有限公司標單封,前述2家公司標價分別為52萬9,890元整、35萬6,490元整,主持人開啟底價封(底價54萬元整),其中「和亞有限公司」標價35萬6,490元整低於底價百分之七十(37萬8,000元整);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項次5略以: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七十,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可為下列之處理: (一) 最低標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最低標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101、102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58條第2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二) 最低標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其提出之說明經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或尚非完全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者,不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逕不決標予該最低標;該最低標表示願意提出差額保證金者,機關應予拒絕。 四、本案最低標「和亞有限公司」標價35萬6,490元整,低於底價百分之七十,且與次低標「禾百年有限公司」標價52萬9,890元整差價懸殊;本科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建請主持人依前揭執行程序要求該公司限期通知提出說明包括:(1)標價為何偏低(2)以該標價承作,為何不會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主持人當場裁示「和亞有限公司」需於103年7月16日12時前提出書面說明,並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暨政府採購法第58條暨其施行細則第79條第1款規定,當場宣佈本案保留決標。 五、本總隊於103年7月16日15時假4樓會議室,召開審查「和亞有限公司」書面說明會議;該公司說明略以:(1)公司從事贈品業已30餘年,於中國各大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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