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1.本案屬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另配合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及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9條之規定,第一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分兩階段決標程序,第一階段就參加投標之原住民廠商辦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仍超過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 2.本案投標廠商計1家,開標前合格投標廠商計1家。 3.本案投標廠商未達3家,經主持人當場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及投標須知第十一點改採限制性招標,第一階段就投標之原住民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 4.審標結果,廠商「冠成商行」投標廠商資格及應備文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並為非原住民廠商。 5.第一階段無原住民場投標,經主持人當場宣佈進入第二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 6.第二階段開標結果,廠商「冠成商行」報價新臺幣708,180元,高於本所核定底價,經主持人當場宣布請廠商辦理減價,減價次數為3次。 7.廠商第1次減價報價新臺幣698,280元,低於本所核定底價新臺幣705,550元,經主持人當場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宣布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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