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1.本案採購為未達公告金額之第1次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單,主辦單位(住宅發展處)業於103.6.9簽奉 核准依據政府採購法第49條暨「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及第3條辦理,屆時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廠商之書面報價者,請准予開標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在案。 2.本案103.6.17.下午5:30分截止收件,投標廠商共計 3 家(其中電子領標人工投標 3 家、人工領投標 0 家,無電子投標),開標前合格投標廠商計 3 家,開標前經審查投標標封(外封)及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拒絕往來廠商名單公告查詢,審標結果有 3 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審查為合格廠商,已符合規定可進行開標,請主持人宣布開標。 3.本案開標前 3 家合格投標廠商,經審標結果 3 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其餘 0 家為無效標。 4.捷士能設計有限公司標價工程建造費用百分之3.5費率為最低標,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但在底價百分之七十以上,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之虞,因最低標廠商無代表人員出席,業務單位表示擬函請廠商限期(文到3日內)提出書面說明,並由主持人宣布保留決標。 5.本案103.6.18以高市都發秘字第10332935700號函請捷士能設計有限公司提出書面說明,廠商依規定於103年6月20日提出說明及經業務單位(住宅發展處)分析簽辦意見:綜合該公司所提出之書面文件,其標價及履約能力尚非完全合理,建議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第4項,請該公司繳納差額保證金後再決標予該公司在案。 6.本案業於103年6月27日簽奉 核准,當日以高市都發秘字第10332983000號函請廠商限期5日內,提出繳交差額保證金後,再行辦理決標予最低標廠商捷士能設計有限公司。 7.本案最低標廠商捷士能設計有限公司於103年7月1日繳妥差額保證金。捷士能設計有限公司標價為工程建造費用百分之3.5費率,在底價工程建造費用百分之4.4 費率以內,本案已於103年7月2日簽 奉核准決標予該廠商,並辦理後續簽約事宜。 8.工程建造費用估列如下:監造費底價金額計算為工程建造費用百分之4.4費率=$7,733,715*4.4%=$340,283;監造費決標金額計算為工程建造費用百分之3.5 費率=$7,733,715* 3.5 %=$ 270,68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