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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公告

公告日: 103/05/30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95.29
機關名稱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單位名稱
交通工程科
機關地址
708 臺南市 安平區 永華路2段6號10樓
聯絡人
陳致穎
聯絡電話
(06) 2991111 # 8809
傳真號碼
(06) 2988944
已公告資料
標案案號
1030218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標案名稱
南區3-57-20m銜接2-12-30m道路號誌配合工程(開口契約)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共同投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39 其他土木工程
是否屬統包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03/05/13 15:00
原公告日期
103/05/06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算金額
920,000元
貳萬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項次 補助機關代碼 補助機關名稱 補助金額
1
3.95.11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920,000元

貳萬元
履約地點
臺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臺南市-全區
是否屬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產品或勞務
是否含特別預算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4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12503908
 廠商名稱
山竚企業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投標廠商2
 廠商代碼
24379377
 廠商名稱
高屏工程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投標廠商3
 廠商代碼
16556932
 廠商名稱
晟隆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投標廠商4
 廠商代碼
70427611
 廠商名稱
翔邁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807 高雄市 三民區 大豐二路392號
 廠商電話
(07) 7930704
 決標金額
690,000元
玖萬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履約起迄日期
103/05/30 - 103/07/31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南區3-57-20m銜接2-12-30m道路號誌配合工程(開口契約)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翔邁有限公司
  預估需求數量
1
  決標金額
690,000元
玖萬元
  底價金額
864,000元
陸萬肆仟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
690,000元
玖萬元

 未得標廠商1
  未得標廠商
山竚企業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標價金額
883,473元
捌萬參仟肆佰柒拾參元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標價偏低理由
 未得標廠商2
  未得標廠商
高屏工程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標價金額
874,000元
柒萬肆仟元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標價偏低理由
 未得標廠商3
  未得標廠商
晟隆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標價金額
884,493元
捌萬肆仟肆佰玖拾參元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標價偏低理由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03/05/29
決標公告日期
103/05/30
契約編號
1030218
是否刊登公報
底價金額
864,000元
陸萬肆仟元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總決標金額
690,000元
玖萬元
  決標金額是否係依預估條件估算之預估金額。
  估算方式: 本採購案採「單價-多項」、未採分項決標,契約價金依竣工實做數量結算計給,預估採購金額上限為920,000元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其他:得標廠商檢附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95.29
機關名稱: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附加說明
1.本採購案採「單價-多項」、未採分項決標,契約價金依竣工實做數量結算計給,預估採購金額上限為920,000元。
2.履約起迄日期為概估日期,實際履約期限依契約規定辦理。
3.最低標廠商其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但在底價百分之七十以上,本局於103年5月14日函請廠商文到7日內提出說明。該廠商已於103年5月19日提出說明,並經本局103年5月26日認為該說明尚非完全合理,請於文到5日內繳交差額保證金。該廠商已於103年5月29日如數繳納,照價決標予該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