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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公告

公告日: 103/05/19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6.43.3.6
機關名稱
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單位名稱
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機關地址
330 桃園縣 桃園市 縣府路1號10.11樓
聯絡人
事廢科 黃筱芬小姐
聯絡電話
(03) 3386021 # 1513
傳真號碼
(03) 3366591
已公告資料
標案案號
1031600949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標案名稱
103年減廢節能及環境教育宣導計畫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共同投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4 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1、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ll條規定:「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核准登記,領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
2、本採購履約事項如涉及「Jl0l020病媒防治業。使用環境衛生用藥驅除病媒及殺菌消毒之業者,包括消毒、除蟲、除鼠、白蟻防治等服務。」請於招標文件妥為規定投標廠商或其分包廠商之資格條件,以免得標廠商違反上開規定。
是否屬統包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03/03/13 10:00
原公告日期
103/03/06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算金額
2,100,000元
壹拾萬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履約地點
桃園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桃園縣-全區
是否含特別預算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3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12788144
 廠商名稱
翔科事業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300 新竹市 北區 大同里北大路169號7樓之1
 廠商電話
(03) 5278587
 決標金額
1,918,955元
玖拾壹萬捌仟玖佰伍拾伍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履約起迄日期
103/05/05 - 104/03/04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投標廠商2
 廠商代碼
70475937
 廠商名稱
和昱資源科技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投標廠商3
 廠商代碼
17141644
 廠商名稱
社團法人台灣二十一世紀議程協會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其他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103年減廢節能及環境教育宣導計畫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翔科事業有限公司
  參與評選
  評選序位或總評分
總評分平均80.25分
  預估需求數量
1
  決標金額
1,918,955元
玖拾壹萬捌仟玖佰伍拾伍元
  底價金額
2,050,000元
零伍萬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
1,918,955元
玖拾壹萬捌仟玖佰伍拾伍元

 未得標廠商1
  未得標廠商
和昱資源科技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標價金額
2,095,000元
零玖萬伍仟元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標價偏低理由
  參與評選
  評選序位或總評分
總評分平均80.75分
 未得標廠商2
  未得標廠商
社團法人台灣二十一世紀議程協會
  是否合格
  未得標原因
審標合格但未得標之其他原因 :經審查會評審結果總評分平均未達80分(不合格)
  標價偏低理由
  參與評選
  評選序位或總評分
總評分平均76.75分
最有利標






評選委員
項次 出席會議 姓名 職業
1
陳慶和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授
2
周錦東
私立黎明技術學院教授
3
游勝傑
私立中原大學教授兼系主任
4
林錫聰
本局技正
5
羅文林
本局科長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03/04/24
決標公告日期
103/05/19
契約編號
103041050
是否刊登公報
底價金額
2,050,000元
零伍萬元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總決標金額
1,918,955元
玖拾壹萬捌仟玖佰伍拾伍元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勞務案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76.43.3.6
機關名稱: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附加說明
廠商如認為本局就本審標/決標/廢標之決定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接獲本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