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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公告

公告日: 103/03/04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82.29.2
機關名稱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單位名稱
秘書室
機關地址
220 新北市 板橋區 中山路1段181號1.2樓
聯絡人
張筳裕
聯絡電話
(02) 89786101 # 608
傳真號碼
(02) 89522889
已公告資料
標案案號
1030220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標案名稱
103年度3月至12月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處本部辦公室空間暨週邊環境清潔維護工作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共同投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74 建築物清潔服務
1、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ll條規定:「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核准登記,領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
2、本採購履約事項如涉及「Jl0l020病媒防治業。使用環境衛生用藥驅除病媒及殺菌消毒之業者,包括消毒、除蟲、除鼠、白蟻防治等服務。」請於招標文件妥為規定投標廠商或其分包廠商之資格條件,以免得標廠商違反上開規定。
是否屬統包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03/02/27 10:00
原公告日期
103/02/21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算金額
597,870元
玖萬柒仟捌佰柒拾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新北市-全區
是否屬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產品或勞務
是否含特別預算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3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54302354
 廠商名稱
潔虹企業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220 新北市 板橋區 華翠里莒光路64之4號
 廠商電話
(02) 82598503
 決標金額
409,920元
萬零玖仟玖佰貳拾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履約起迄日期
103/03/01 - 103/12/31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投標廠商2
 廠商代碼
24384759
 廠商名稱
山發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投標廠商3
 廠商代碼
54671547
 廠商名稱
齊樂家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103年度3月至12月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處本部辦公室空間暨週邊環境清潔維護工作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潔虹企業有限公司
  決標單價
409,920元
萬零玖仟玖佰貳拾元
  預估需求數量
1
  決標金額
409,920元
萬零玖仟玖佰貳拾元
  底價金額
590,000元
玖萬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
409,920元
萬零玖仟玖佰貳拾元

 未得標廠商1
  未得標廠商
山發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標價金額
482,895元
捌萬貳仟捌佰玖拾伍元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標價偏低理由
 未得標廠商2
  未得標廠商
齊樂家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未得標原因
審標不合格且未得標之其他原因 :未於投標廠商聲明書蓋公司章
  標價偏低理由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03/02/27
決標公告日期
103/03/04
契約編號
1030220
是否刊登公報
底價金額
590,000元
玖萬元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總決標金額
409,920元
萬零玖仟玖佰貳拾元
決標金額較預算金額明顯偏低之說明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勞務案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82.29.2
機關名稱: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附加說明
103年度3月至12月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處本部辦公室空間暨週邊環境清潔維護工作
說明書
壹、 工作須知
一、 乙方履約前須向甲方提報派駐清潔人員1員名單(附身分證影本),內容包括照片兩張、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地址,送甲方管理單位審核,遇人員異動時亦同。若人員異動,須於三日內補送新進人員人事資料。
二、 乙方應僱用合法勞工,其所僱工人需身體健康,謹慎負責,態度溫和,無不良嗜好者,且為全職人員。
三、 乙方派駐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辦公空間之清潔人員,其休假日隨公務員放假日規定,上班日之工作時間為每日上午7時半至每日下午5時,應配合機關辦理簽到、簽退(附件一),中午休息時間為11點半到下午1點。其工作時間內,連續工作2小時得休息15分鐘,惟若有緊急狀況時應於本處人員通知後5分鐘內抵達現場協助處理。
四、 乙方人員應按規定時間工作,不得遲到(10分鐘內)早退及留宿本大樓,出入門禁應依甲方規定辦理。
五、 乙方工作人員未得甲方同意不能隨意取用置於辦公室或茶水間之物品器具。
六、 乙方對其所僱工作人員有關勞工保險及相關福利事項,悉依勞動基準法籍勞工相關法令辦理,並由乙方自行處理。
七、 甲方認為乙方指派人員如有不能勝任工作、品行不端、怠忽職守等情事,得隨時通知乙方更換之,乙方應於一星期內調換,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擱,乙方對其指派之工作人員應隨時給予在職訓練。
八、 工作中,作業人員不可高歌喧嚷、吸煙、喝酒、嚼檳榔,影響辦公環境品質或影響公務之情事。
九、 工作中之清潔工具材料使用後應保持整潔,置於指定之場所,不得隨便丟置妨礙觀瞻。
十、 工作區域內,遇冷氣開放時間,乙方工作人員務必隨時管制門窗,以減少能源浪費。
十一、 乙方之工作人員收集垃圾廢棄物時,應依甲方規定及相關環保法令分類處理,不得將廢棄物據為己有或丟棄,並配合環保局分類清運。
十二、 乙方對其派駐之工作人員之服裝儀容、執勤態度、工作紀律及個人行為應嚴格要求並負完全管理責任,如有違反工作須知之規定或觸犯法律所引起之糾葛,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甲方得視情形終止合約,乙方不得異議,倘致甲方受有損害,並應另行賠償。
十三、 乙方應提供派駐人員每日例行清潔所需耗材含清潔用具、清潔劑、垃圾袋、衛生紙、洗碗精、洗手乳(含一般垃圾袋和環保垃圾袋)等,一有缺少,應立即供給,不得以任何理由不補足。
十四、 乙方工作人員應依照辦公室環境清潔規定作業,其規定如下:
〈一〉 辦公空間(含會議室)地板應每日清掃、拖拭一次(需使用靜電拖把或適合清理石英磚設備),公共區域每日拖拭一次。
〈二〉 處長辦公室清掃地板(含地毯)、擦拭桌面(每日兩次早上及下午各一次)
〈三〉 儲藏室、檔案室、陽台地板應每日清掃,每週拖拭一次。
〈四〉 茶水間及樓梯間應每日清掃及拖拭並隨時保持環境清潔。
〈五〉 辦公空間之矮櫃、置物架、會議桌及洽談桌、空位的桌子、一樓沙發、桌子、書報架)應每日至少擦拭一次並保持清潔。
〈六〉 空氣清淨機每月清潔一次。
〈七〉 廁所應每日至少打掃四次(早上及下午各兩次),並保持其乾燥及清潔(含洗手台面)。
〈八〉 樓梯扶手及樓梯應每週擦拭兩次,並保持清潔。
〈九〉 每兩個月擦拭一次辦公空間室內玻璃、窗框(含羅馬簾擦拭清潔)。
〈十〉 每日垃圾分類及運離。
〈十一〉 每日飲水機補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