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度3月至12月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處本部辦公室空間暨週邊環境清潔維護工作 說明書 壹、 工作須知 一、 乙方履約前須向甲方提報派駐清潔人員1員名單(附身分證影本),內容包括照片兩張、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地址,送甲方管理單位審核,遇人員異動時亦同。若人員異動,須於三日內補送新進人員人事資料。 二、 乙方應僱用合法勞工,其所僱工人需身體健康,謹慎負責,態度溫和,無不良嗜好者,且為全職人員。 三、 乙方派駐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辦公空間之清潔人員,其休假日隨公務員放假日規定,上班日之工作時間為每日上午7時半至每日下午5時,應配合機關辦理簽到、簽退(附件一),中午休息時間為11點半到下午1點。其工作時間內,連續工作2小時得休息15分鐘,惟若有緊急狀況時應於本處人員通知後5分鐘內抵達現場協助處理。 四、 乙方人員應按規定時間工作,不得遲到(10分鐘內)早退及留宿本大樓,出入門禁應依甲方規定辦理。 五、 乙方工作人員未得甲方同意不能隨意取用置於辦公室或茶水間之物品器具。 六、 乙方對其所僱工作人員有關勞工保險及相關福利事項,悉依勞動基準法籍勞工相關法令辦理,並由乙方自行處理。 七、 甲方認為乙方指派人員如有不能勝任工作、品行不端、怠忽職守等情事,得隨時通知乙方更換之,乙方應於一星期內調換,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擱,乙方對其指派之工作人員應隨時給予在職訓練。 八、 工作中,作業人員不可高歌喧嚷、吸煙、喝酒、嚼檳榔,影響辦公環境品質或影響公務之情事。 九、 工作中之清潔工具材料使用後應保持整潔,置於指定之場所,不得隨便丟置妨礙觀瞻。 十、 工作區域內,遇冷氣開放時間,乙方工作人員務必隨時管制門窗,以減少能源浪費。 十一、 乙方之工作人員收集垃圾廢棄物時,應依甲方規定及相關環保法令分類處理,不得將廢棄物據為己有或丟棄,並配合環保局分類清運。 十二、 乙方對其派駐之工作人員之服裝儀容、執勤態度、工作紀律及個人行為應嚴格要求並負完全管理責任,如有違反工作須知之規定或觸犯法律所引起之糾葛,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甲方得視情形終止合約,乙方不得異議,倘致甲方受有損害,並應另行賠償。 十三、 乙方應提供派駐人員每日例行清潔所需耗材含清潔用具、清潔劑、垃圾袋、衛生紙、洗碗精、洗手乳(含一般垃圾袋和環保垃圾袋)等,一有缺少,應立即供給,不得以任何理由不補足。 十四、 乙方工作人員應依照辦公室環境清潔規定作業,其規定如下: 〈一〉 辦公空間(含會議室)地板應每日清掃、拖拭一次(需使用靜電拖把或適合清理石英磚設備),公共區域每日拖拭一次。 〈二〉 處長辦公室清掃地板(含地毯)、擦拭桌面(每日兩次早上及下午各一次) 〈三〉 儲藏室、檔案室、陽台地板應每日清掃,每週拖拭一次。 〈四〉 茶水間及樓梯間應每日清掃及拖拭並隨時保持環境清潔。 〈五〉 辦公空間之矮櫃、置物架、會議桌及洽談桌、空位的桌子、一樓沙發、桌子、書報架)應每日至少擦拭一次並保持清潔。 〈六〉 空氣清淨機每月清潔一次。 〈七〉 廁所應每日至少打掃四次(早上及下午各兩次),並保持其乾燥及清潔(含洗手台面)。 〈八〉 樓梯扶手及樓梯應每週擦拭兩次,並保持清潔。 〈九〉 每兩個月擦拭一次辦公空間室內玻璃、窗框(含羅馬簾擦拭清潔)。 〈十〉 每日垃圾分類及運離。 〈十一〉 每日飲水機補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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