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履約期限:102年12月30日前完成;須配合學校安排施工日期。 2.得標廠商應就本工程所需各項材料(詳估價單)提出符合國家標準之證明文件,以供審查。 3.本工程之材料均以估價單為準,得標廠商應於開工後七日內提出材料及施工計劃書送交校方認可方可施作。未經確認逕行施作,則不予估驗付款及驗收,並拆除重做 。 4.材料進廠後,應通知校方並進行抽驗,如有與估價單或送審文件及樣品不符時,廠商應無條件退換。 5.施工中,工地安全應由廠商負責,廠商應配合校方時間安排施工,必要時,應設警告標示及安全防護等措施,現場應指派固定工地負責人及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並符合合約之標準。 6.施工過程中,如有損壞各種校方設施時,承包廠商應無條件修復或復原。 7.本工程之拆除遷移復原部份,如廠商於拆除時造成損毀或零件短缺時,應無償修復。 8.各項應附之檢驗報告或證明文件,應將正本送交校方,經核可後存查。 9.工程完成後,需將工程廢棄物、器具、設備及環境清理完畢後,方可申請驗收。且因工程拆除毀損校方原有部分,需恢復原狀,否則不予驗收。 10.如有未盡事宜或工程收尾事項,應以工程慣例或校方之解釋為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