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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公告

公告日: 102/10/16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9.4
機關名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單位名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機關地址
110 臺北市 信義區 市府路1號8樓西北區
聯絡人
林恩平
聯絡電話
(02) 27331838 # 19
傳真號碼
(02) 27328484
已公告資料
標案案號
1103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公告更正序號
0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標案名稱
102年教育網路中心網路儲存設備(SAN STORAGE)採購案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共同投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52 計算機及其零件與配件
是否屬統包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02/09/18 14:00
原公告日期
102/09/09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算金額
4,000,000元
萬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項次 補助機關代碼 補助機關名稱 補助金額
1
3.9
教育部
4,000,000元

萬元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臺北市-全區
履約標的是否包含環境保護產品
是否含特別預算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4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12157723
 廠商名稱
銀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114 臺北市 內湖區 行善路48巷18號2樓
 廠商電話
(02) 87926128 # 219
 決標金額
1,975,000元
玖拾柒萬伍仟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履約起迄日期
102/09/28 - 102/11/26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投標廠商2
 廠商代碼
70565326
 廠商名稱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投標廠商3
 廠商代碼
89631965
 廠商名稱
耐特普羅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投標廠商4
 廠商代碼
86059612
 廠商名稱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102年教育網路中心網路儲存設備(SAN STORAGE)採購案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銀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預估需求數量
1
  決標金額
1,975,000元
玖拾柒萬伍仟元
  底價金額
3,800,000元
捌拾萬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
1,975,000元
玖拾柒萬伍仟元

 未得標廠商1
  未得標廠商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標價金額
3,100,000元
壹拾萬元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標價偏低理由
 未得標廠商2
  未得標廠商
耐特普羅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標價金額
2,656,000元
陸拾伍萬陸仟元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標價偏低理由
 未得標廠商3
  未得標廠商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未得標原因
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標價偏低理由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02/09/27
決標公告日期
102/10/16
契約編號
1103
是否刊登公報
底價金額
3,800,000元
捌拾萬元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總決標金額
1,975,000元
玖拾柒萬伍仟元
決標金額較預算金額明顯偏低之說明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財物案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79.4
機關名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附加說明
一、本案於102年9月18日下午2時整辦理開標作業,共有4家廠商參與投標,審標結果3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餘1家(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因未具投標書,依本案投標須知第五十七、(四)、1點,判定為無效標。最低標廠商(銀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標價低於底價70%,本局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主持人爰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80%案件之執行程序」項次五規定,當場宣布保留決標,並限期請該廠商於102年9月18日18時前提出標價偏低之書面說明。
二、廠商於期限內提出書面說明,且經本局審查評估該說明,認為尚屬合理。又依據前開執行程序項次5之機關執行程序第1點規定:「最低標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本案依前揭規定續辦決標作業,並照價(總價1,975,000元整)決標予最低標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