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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彙送

公告日: 105/11/21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6.57.24
機關名稱
基隆市立體育場
單位名稱
基隆市立體育場
機關地址
201 基隆市 信義區 信二路40-1號
聯絡人
張尹喬
聯絡電話
(02) 24275518 # 21
傳真號碼
(02) 24211443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05A02
招標方式
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標案名稱
基隆市立體育場梅姬颱風公共設施災害復建工程
決標資料類別
定期彙送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共同投標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39 其他土木工程
是否屬統包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05/11/16 14:00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發生緊急事故日期
105/09/27
已檢討本案確實符合本款規定
本案自發生緊急事故日期至決標日期超過24日,為何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辦理,仍以本款辦理之理由:
1.因市民不斷透過電話或親自到場反應,應盡速修復以維市民生命安全。2.因損害害之設施對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確實隨時可能產生緊急危難之虞,衍生國賠問題,需儘速修復。3.考量時效,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及第22條第一項第三款,以限制性招標,逕洽廠商議價方式辦理,以降低國賠可能性,減少民怨並維市民生命、財產安全。
本採購案簽准日期
105/10/25
已檢討本案確實符合本款規定
本案自簽准日期至決標日期超過14日,為何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辦理,仍以本款辦理之理由:
1.因市民不斷透過電話或親自到場反應,應盡速修復以維市民生命安全。2.因損害害之設施對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確實隨時可能產生緊急危難之虞,衍生國賠問題,需儘速修復。3.考量時效,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及第22條第一項第三款,以限制性招標,逕洽廠商議價方式辦理,以降低國賠可能性,減少民怨並維市民生命、財產安全。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算金額
451,120元
伍萬壹仟壹佰貳拾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項次 補助機關代碼 補助機關名稱 補助金額
1
3.76.57
基隆市政府
451,120元

伍萬壹仟壹佰貳拾元
履約地點
基隆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基隆市-全區
是否屬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產品或勞務
是否含特別預算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2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09997821
 廠商名稱
皇駒土木包工業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其他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200 基隆市 仁愛區 南新街31巷35號底二層
 廠商電話
(02) 24223625
 決標金額
425,000元
貳萬伍仟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履約起迄日期
105/11/16 - 105/12/30 (預估)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投標廠商2
 廠商代碼
30253570
 廠商名稱
正鑫土木包工業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其他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基隆市立體育場梅姬颱風公共設施災害復建工程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皇駒土木包工業
  預估需求數量
1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450,870元
伍萬零捌佰柒拾元
  決標金額
425,000元
貳萬伍仟元
  底價金額
425,000元
貳萬伍仟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
425,000元
貳萬伍仟元

 未得標廠商1
  未得標廠商
正鑫土木包工業
  是否合格
  標價金額
488,245元
捌萬捌仟貳佰肆拾伍元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標價偏低理由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05/11/16
決標公告日期
105/11/21
契約編號
105A02
是否刊登公報
底價金額
425,000元
貳萬伍仟元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總決標金額
425,000元
貳萬伍仟元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工期很短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76.57.24
機關名稱:基隆市立體育場
附加說明
1.因市民不斷透過電話或親自到場反應,應盡速修復以維市民生命安全。2.因損害害之設施對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確實隨時可能產生緊急危難之虞,衍生國賠問題,需儘速修復。3.考量時效,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及第22條第一項第三款,以限制性招標,逕洽廠商議價方式辦理,以降低國賠可能性,減少民怨並維市民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