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在本案契約中已敘明檢附。 二、依據本案契約條款/第七條履約期限:廠商履約及第1次續約契約期間績效達下列條件,經雙方同意,不改變原契約內容、條件、價金,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續約,每次1年(以換文方式辦理)。 (一)約期限屆滿前3個月,履約期間服務成績平均達到滿意(80分以上)標準。 (二)昇降設備運作無事故發生。 (三)昇降設備運作發生事故,致乘員被關或受傷或死亡,其事故為不可歸責於廠商者。 (四)全期違約金累計未達月維護費百分之15者。 三、配合本站107年度資本支出計劃(航廈戶內外及周邊等設施改善工程/1F~B1電扶梯改為樓梯工項)之執行,原約契/標價清單/項目四/自動樓梯(電扶梯、編號I、J電梯),依案契約/第十六條/契約終止及暫停執行/(八):因非可歸責廠商之情形,機關通知廠商部份或全部暫停執行,於第1次續約期間生效。 四、第1次續約契約價金:依原約契((原契約1年61萬5,000元整)-(標價清單/項目四/自動樓梯(電扶梯、編號I、J電梯)總價14萬4000元整及應稅7,200元整,合計15萬1,200元整)=46萬3,8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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