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1)本案有關天數之計算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均以日曆天計算之。 (2)上述財物、勞務提供所生一切成本、費用,均已包含於契約總價中,不另計價。 (3)本案採購計畫品項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勞務供應(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 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 (4)本清單未載明事項,依「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內購財物、勞務採購契約通用條款」辦理。 (5)乙方烹製本案食品,應遵行下列衛生安全規範事項:1、製備、烹調作業區域應保持乾燥清潔。2、不在室溫下解凍。 3、所有用具、刀具、砧板、容器、冷凍冷藏庫,應依生、熟食完全區隔。4、刀具及砧板使用後,應立即消毒清洗。 5、生、熟食食材、菜餚,嚴禁交互汙染。6、熟食菜餚應立即加蓋熱存或迅速冷藏。加蓋熱存食品中心溫度在攝氏60 度以上,迅速冷藏食品溫度在攝氏7度以下。7、應備有足夠且經殺菌消毒完全之抹布,不得用同一條抹布擦拭2種以上 之用具或物品。8、嚴禁使用非當日製作或拆封之沾料;如使用市售佐料,均注意有無逾保存期限。9、魚貝類等水產食 品及豆類易變質之食品,應全程注重低溫保鮮及儲存,並避免生食,以保持產品之品質及衛生安全。 (6)乙方提供之食材、物料及餐具用品等需符合環保及食安規定。 (7)案內如因天災等不可抗拒因素或甲方任務需求,致使餐會延期,乙方須配合甲方實際需求,經甲方通知乙方擇期再舉辦餐會。 (8)本案所稱甲方,為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所稱乙方,為得標簽約承商。 (9)本案甲方管制於105年11月2日前向乙方再次確認人數及桌次,以利乙方備料作業。 (10)本契約採購數量最高上限53桌(如有擴充事項另計),最低47桌,並以實際開桌數量乘以12,000元為契約給付價金;另契 約總價金已包含所有餐會費用,乙方不得另立名目(如場地出租費、服務費、稅金....等)加價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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