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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公告

公告日: 105/05/26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97.14.56
機關名稱
高雄市茂林區衛生所
單位名稱
高雄市茂林區衛生所
機關地址
851 高雄市 茂林區 茂林村1鄰8-4號
聯絡人
林宏建
聯絡電話
(07) 6801114
傳真號碼
(07) 6801427
已公告資料
標案案號
ML10502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公告更正序號
02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標案名稱
105年醫療儀器相關設備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共同投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81 醫療, 外科及矯形設備
是否屬統包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05/05/24 14:00
原公告日期
105/05/17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算金額
742,950元
肆萬貳仟玖佰伍拾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項次 補助機關代碼 補助機關名稱 補助金額
1
A.21
衛生福利部
653,796元

伍萬參仟柒佰玖拾陸元
2
3.97.14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89,154元

玖仟壹佰伍拾肆元
履約地點
高雄市茂林區(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高雄市-茂林區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標的是否包含環境保護產品
是否含特別預算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2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16826128
 廠商名稱
信方實業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投標廠商2
 廠商代碼
54628562
 廠商名稱
健宸科技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807 高雄市 三民區 力行路167號
 廠商電話
(07) 3453813
 決標金額
698,000元
玖萬捌仟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履約起迄日期
105/05/25 - 105/06/30 (預估)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105年醫療儀器相關設備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健宸科技有限公司
  決標單價
698,000元
玖萬捌仟元
  預估需求數量
1
  決標金額
698,000元
玖萬捌仟元
  底價金額
705,000元
萬零伍仟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
698,000元
玖萬捌仟元

 未得標廠商1
  未得標廠商
信方實業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未得標原因
規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標價偏低理由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05/05/24
決標公告日期
105/05/26
契約編號
ML10502
是否刊登公報
底價金額
705,000元
萬零伍仟元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總決標金額
698,000元
玖萬捌仟元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財物案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97.14.56
機關名稱:高雄市茂林區衛生所
附加說明
決標過程:1.本案有2家廠商投標,第一階段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經主持人宣布進行第二階段開標。
2.資格審查2家廠商合格,進行規格審查過程:廠商1於採購項次3未檢附衛生福利部許可證證明文件影本且未檢附佐證證明文件,採購項次7未檢附衛生福利部許可證證明文件影本,判定規格不符;廠商2於採購項次3未檢附衛生福利部許可證證明文件影本,但檢附行政院衛生署95年8月9日衛署藥字第0950321586號函佐證不以醫療器材列管文件,判定資格符合。廠商1規格不符,不予逕行底價決標程序。
3.由主持人進行價格標審查,第一次開標廠商底價柒拾壹萬捌仟捌佰元整,未於本案底價柒拾萬伍仟元整格內,請廠商2進行減價,經減價為陸拾玖萬捌仟元整,遂於本所底價內,由主持人宣布決標於廠商2健宸科技有限公司
異議或申訴過程:
1.廠商1信方實業有限公司於採購項次3未檢附衛生福利部許可證證明文件影本且未付佐證證明文件,提出異議。本所回覆於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第三項醫療器材許可證證明文件及中文仿單核定本(如該機器無需通過查驗登記許可或中文仿單核定本,請附相關證明文件),須檢附有效期限內之醫療器材許可證,該廠商並未檢附,判定規格不符。
2.廠商1信方實業有限公司採購項次7,未依採購規格說明書,檢附衛生福利部許可證證明文件影本,且未付佐證證明文件,判定規格不符。
3.廠商2於採購項次3未檢附衛生福利部許可證證明文件影本,但檢附行政院衛生署95年8月9日衛署藥字第0950321586號函佐證不以醫療器材列管文件,本所回覆於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第三項醫療器材許可證證明文件及中文仿單核定本(如該機器無需通過查驗登記許可或中文仿單核定本,請附相關證明文件),須檢附有效期限內之醫療器材許可證,該廠商檢附相關資料,判定資格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