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一.本案採購金額875萬9,000元(新台幣,以下同)整,業奉核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原承商「筌豐精機有限公司」已依招標文件規範(105年4月28日9時30分前須送達收發室)將投標文件送達機關,本科覈實該廠商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不良廠商)情形,合先敘明。 二.嗣經本科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相關資格文件及押標金繳納收據等均齊備無訛,符合規定;次由需求單位安檢科續審查規格封之文件,投標廠商業檢附本案之服務報價書暨服務建議,均符合本採購案之招標規範,符合規定。 三.後開啟「筌豐精機有限公司」標單封,其標價為875萬9,000元整,主持人開啟底價封(底價851萬5,000元整)並提示投標廠商高於底價;本科依政府採購法第53條:「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1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告知投標廠商有減價3次機會,並請投標廠商第1次減價,經第1次減價,該公司報價為868萬元整,主持人提示高於底價並請第2次減價,經第2次減價,該公司報價為858萬元整,主持人提示仍高於底價並請第3次減價,經第3次減價,該公司報價願依底價(851萬5,000元整)承製;主持人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當場宣布「筌豐精機有限公司」得標。 四.本案決標金額851萬5,000元整,與預算875萬9,000元整差額為24萬4,000元整,依本案契約條款第5條「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三)略以: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方式調整;為利機關統籌運用上揭標餘款,擬將前述24萬4,000元整由本案機檢儀3部零(另)件檢修預算399萬元整逕予扣除,不再由「零(另)件預算399萬元整」暨「維修、保養預算476萬9,000元整」2大部分平均配佈,基於合約兩造合意精神,投標廠商是否同意?「筌豐精機有限公司」當場表示同意。 五.依前揭說明,投標廠商與機關業合意將本案決標金額與預算之差額24萬4,000元整,由本案機檢儀3部零(另)件檢修預算399萬元整逕予扣除,意即機檢儀3部維修、保養投標廠商報價476萬9,000元整不受影響;依本案「投標須知」第6條(二)略以:3部機檢儀維修、保養,履約期限為105年5月15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契約期程分為8期(決標後應辦理105年5月1日起至105年5月14日止之契約價金折算,並自決標金額扣除),按月請款;本科依前述規試算本案機檢儀3部每月維修、保養契約價金,謹臚列於後: (一)476萬9,000元整÷8(月)=59萬6,125元整。 (二)59萬6,125元整÷30(天)=1萬9,871元整。 (三)1萬9,871元整×14(天)=27萬8,194元整。 (四)59萬6,125元整-27萬8,194元整=31萬7,931元整( 本總隊105年5月支付承商機檢儀3部維修、保養之契 約價金) (五)105年6月至105年12月止,每月本總隊支付承商機檢 儀3部維修、保養之契約價金為59萬6,125元整。 六.另本案機檢儀3部零(另)件檢修,承上條款(一)略以: 履約期限為105年5月1日起至105年5月14日,任1部車輛 每延遲1天,扣除該部分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1計算違約 金。如逾前揭車輛零(另)件檢修部份履約期限,依每日 每部車輛契約價金折算扣除;承商檢修、更換零(另)件 時需於本總隊指定場所施作(各儀檢小組駐地),及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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