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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公告

公告日: 105/04/29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1.1.14
機關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
單位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
機關地址
231 新北市 新店區 屈尺路11號
聯絡人
鄭盛元
聯絡電話
(02) 26668601 # 2083
傳真號碼
(02) 26664655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T1050422
招標方式
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標案名稱
保安警察第三總隊「105年度機動式海運貨櫃檢查儀3部委外維修、保養暨零(另)件檢修案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共同投標
標的分類
<勞務類> 61 機動車輛及機器腳踏車銷售、維修服務
是否屬統包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05/04/28 10:00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
原公告案號:GF3-950134
原有採購案招標機關與現招標機關不同之原因:原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購料處96.7.1更名臺灣銀行採購部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算金額
8,759,000元
柒拾伍萬玖仟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新北市-新店區
是否含特別預算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1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16783036
 廠商名稱
筌豐精機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235 新北市 中和區 福祥路62號3樓
 廠商電話
(02) 82423238
 決標金額
8,515,000元
伍拾壹萬伍仟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履約起迄日期
105/05/01 - 105/12/31 (預估)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保安警察第三總隊「105年度機動式海運貨櫃檢查儀3部委外維修、保養暨零(另)件檢修案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筌豐精機有限公司
  預估需求數量
1
  決標金額
8,515,000元
伍拾壹萬伍仟元
  底價金額
8,515,000元
伍拾壹萬伍仟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 美國(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
8,515,000元
伍拾壹萬伍仟元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05/04/28
決標公告日期
105/04/29
契約編號
T1050422
是否刊登公報
底價金額
8,515,000元
伍拾壹萬伍仟元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總決標金額
8,515,000元
伍拾壹萬伍仟元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勞務案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1.1.14
機關名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
附加說明
一.本案採購金額875萬9,000元(新台幣,以下同)整,業奉核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原承商「筌豐精機有限公司」已依招標文件規範(105年4月28日9時30分前須送達收發室)將投標文件送達機關,本科覈實該廠商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不良廠商)情形,合先敘明。
二.嗣經本科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相關資格文件及押標金繳納收據等均齊備無訛,符合規定;次由需求單位安檢科續審查規格封之文件,投標廠商業檢附本案之服務報價書暨服務建議,均符合本採購案之招標規範,符合規定。
三.後開啟「筌豐精機有限公司」標單封,其標價為875萬9,000元整,主持人開啟底價封(底價851萬5,000元整)並提示投標廠商高於底價;本科依政府採購法第53條:「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1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告知投標廠商有減價3次機會,並請投標廠商第1次減價,經第1次減價,該公司報價為868萬元整,主持人提示高於底價並請第2次減價,經第2次減價,該公司報價為858萬元整,主持人提示仍高於底價並請第3次減價,經第3次減價,該公司報價願依底價(851萬5,000元整)承製;主持人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當場宣布「筌豐精機有限公司」得標。
四.本案決標金額851萬5,000元整,與預算875萬9,000元整差額為24萬4,000元整,依本案契約條款第5條「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三)略以: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方式調整;為利機關統籌運用上揭標餘款,擬將前述24萬4,000元整由本案機檢儀3部零(另)件檢修預算399萬元整逕予扣除,不再由「零(另)件預算399萬元整」暨「維修、保養預算476萬9,000元整」2大部分平均配佈,基於合約兩造合意精神,投標廠商是否同意?「筌豐精機有限公司」當場表示同意。
五.依前揭說明,投標廠商與機關業合意將本案決標金額與預算之差額24萬4,000元整,由本案機檢儀3部零(另)件檢修預算399萬元整逕予扣除,意即機檢儀3部維修、保養投標廠商報價476萬9,000元整不受影響;依本案「投標須知」第6條(二)略以:3部機檢儀維修、保養,履約期限為105年5月15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契約期程分為8期(決標後應辦理105年5月1日起至105年5月14日止之契約價金折算,並自決標金額扣除),按月請款;本科依前述規試算本案機檢儀3部每月維修、保養契約價金,謹臚列於後:
(一)476萬9,000元整÷8(月)=59萬6,125元整。
(二)59萬6,125元整÷30(天)=1萬9,871元整。
(三)1萬9,871元整×14(天)=27萬8,194元整。
(四)59萬6,125元整-27萬8,194元整=31萬7,931元整(
本總隊105年5月支付承商機檢儀3部維修、保養之契
約價金)
(五)105年6月至105年12月止,每月本總隊支付承商機檢
儀3部維修、保養之契約價金為59萬6,125元整。
六.另本案機檢儀3部零(另)件檢修,承上條款(一)略以:
履約期限為105年5月1日起至105年5月14日,任1部車輛
每延遲1天,扣除該部分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1計算違約
金。如逾前揭車輛零(另)件檢修部份履約期限,依每日
每部車輛契約價金折算扣除;承商檢修、更換零(另)件
時需於本總隊指定場所施作(各儀檢小組駐地),及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