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業於104年11月19日簽奉核准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並符合「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第2項次之規定,由採購機關自行核准;並於104年12月7日邀請本案原得標廠商「尚宏汽車電機行」、「右新有限公司(共同投標:展鴻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英德聖企業有限公司」及「信閤企業有限公司(共同投標:秉業有限公司、高聖汽車有限公司、亨原汽車商行、啟恩汽車有限公司)」辦理比價。 二、本案採複數決標,其決標程序如下: 1.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未超底價之最低標,除有政府採購法第58條之情形者外,將按其所報標價(以標單中文大寫之折率)決標。倘有其他合格標者,將依序洽願按該決標價承作之廠商後即予以決標。 2.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招標機關得按下列程序進行: a.由最低標之廠商優先減價1次,若未超過底價,則按第1目程序辦理。 b.若最低標優先減價1次結果,仍超過底價,則由所有尚未得標之合格標比減價格(不超過3次),若比減結果最低標價未超過底價或有其他未超底價之廠商,則依 第1目程序辦理。 3.依據第2目程序辦理結果,各項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本機關確有緊急情事時,得就按政府採購法第53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 4.依據第1至3目辦理結果,若有2家以上之廠商報價相同,則當場洽願按該決標價承作之其他合格標後即予以決標。第1至3目有關「洽願按該決標價承作之其他合格標」,本案僅辦理1次(意指:本案進行第1次依序洽願按決標價承作之其他合格標後即予決標)。 三、英德聖企業有限公司會前經查為拒絕往來戶廠商,為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之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四、右新有限公司報價為折率91%整為最低標價,平底價折率91% 整,經主持人當場依投標須知壹、重要條款第7條第7項規定宣布決標,遂由尚宏汽車電機行、信閤企業有限公司依序洽願按決標價承作後及予以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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