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一、變更依據:1.依契約書第15條第1、2項暨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及第7款規定及「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第3項及第7項辦理。 2. 依行政院104年4月1日核定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方案規定辦理。 二、變更事項: (一)第二、四、五、六區評鑑績效為甲等,故自105年1月1日起續約2年至106年12月31日止。第一區評鑑績效為乙等,故自105年1月1日續約1年至105年12月31日止。 (二)105年起方案更名為: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家庭維繫及重建服務方案。 (三)本次契約變更加帳金額為新臺幣5,141萬520元,其中增加執行風險工作補助費新臺幣129萬6,000元(2,000元/月*12月*24人*2年;2,000元/月*12月*6人*1年),合於本契約第4條第5款規定情形。 第一區:新臺幣571萬2,280元(含後續擴充1年金額新臺幣546萬8,280元、設施設備費新臺幣10萬元、執行風險工作補助費新臺幣14萬4,000元) 第二區:新臺幣1,142萬4,560元(含後續擴充2年金額新臺幣1,093萬6,560元、設施設備費新臺幣20萬元、執行風險工作補助費新臺幣28萬8,000元) 第四區:新臺幣1,142萬4,560元(含後續擴充2年金額新臺幣1,093萬6,560元、設施設備費新臺幣20萬元、執行風險工作補助費新臺幣28萬8,000元) 第五區:新臺幣1,028萬6,600元(含後續擴充2年金額新臺幣984萬6,600元、設施設備費新臺幣20萬元、執行風險工作補助費新臺幣24萬元) 第六區:新臺幣1,256萬2,520元(含後續擴充2年金額新臺幣1,202萬6,520元、設施設備費新臺幣20萬元、執行風險工作補助費新臺幣33萬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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