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標廠商檢附之信用資料為「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額機構出具之票據 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及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圖章者,始可作為證明文件」。
二、本案履約期限:自105年3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惟合約期滿後,機關如有公開招標上之需求或其它原因,得要求廠商依本合約內容及費用,延長合約期間至機關新合約開始時止,最多3個月。清潔工作業務範圍:大隊現址(臺北市萬華區西寧南路4號3樓)(該樓層面積為981坪)。(詳清潔整理作業說明書)
三、本案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本法第49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另依該辦法第3條規定:「機關依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
四、本採購案議會尚未完成預算審議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預算金額得按核定通過之經費增減,屆時由本機關通知得標廠商辦理簽約及後續事宜。保留決標逾2個月仍無法確認經費時,則本機關有權取消採購,對投標廠商之備標費用、或得標後因履約預期所得利益之任何損失,本機關不予任何賠償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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