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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公告

公告日: 105/01/25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87.13.29
機關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單位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機關地址
436 臺中市 清水區 鰲峰路23號
聯絡人
黃育祺
聯絡電話
(04) 26231114
傳真號碼
(04) 26231114
已公告資料
標案案號
H1050114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標案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105年度警用汽車保養維修採購案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共同投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91 機動車, 拖車, 半拖車; 車輛機件
是否屬統包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05/01/14 10:00
原公告日期
104/12/30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算金額
1,368,500元
參拾陸萬捌仟伍佰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履約地點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臺中市-沙鹿區,臺中市-梧棲區,臺中市-清水區
履約標的是否包含環境保護產品
是否含特別預算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3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53968319
 廠商名稱
吉峰欣業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433 臺中市 沙鹿區 竹林里三民路96號
 廠商電話
(04) 26653297
 決標金額
1,153,000元
壹拾伍萬參仟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履約起迄日期
104/12/01 - 104/12/31 (預估)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投標廠商2
 廠商代碼
17777899
 廠商名稱
正佳實業社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商業登記
投標廠商3
 廠商代碼
24296658
 廠商名稱
宏昇欣業汽車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105年度警用汽車保養維修採購案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吉峰欣業有限公司
  預估需求數量
50
  決標金額
1,153,000元
壹拾伍萬參仟元
  底價金額
1,204,280元
貳拾萬零肆仟貳佰捌拾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
1,153,000元
壹拾伍萬參仟元

 未得標廠商1
  未得標廠商
正佳實業社
  是否合格
  標價金額
1,163,225元
壹拾陸萬參仟貳佰貳拾伍元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標價偏低理由
 未得標廠商2
  未得標廠商
宏昇欣業汽車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未得標原因
審標合格但未得標之其他原因 :押標金不符
  標價偏低理由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05/01/14
決標公告日期
105/01/25
契約編號
H1050114
是否刊登公報
底價金額
1,204,280元
貳拾萬零肆仟貳佰捌拾元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總決標金額
1,153,000元
壹拾伍萬參仟元
  決標金額是否係依預估條件估算之預估金額。
  估算方式: 參考103年、104年標價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財物案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87.13.29
機關名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附加說明
1.本案採2家廠商共同維修(護),機關公務車輛之保管人,可視公務車輛狀況自行選擇適當方便之得標廠商維修(護)。
2.為確保車輛維修品質及效率,廠商員工人數不得少於2名(含),簽約前需提供公司2名(含)員工之在職證明書,並應加蓋負責人及公司章。
3.維修車輛作業空間不得於道路上,車輛待修時停放於適當場所。
4.本案所定之各保養維修零件,實際採購數量依警用車輛狀況需求請購。
5.廠商於接獲機關各保管或管理單位通知後,無論日間或夜間,均應於機關以書面或傳真或電話通知時間起3小時內派員赴現場處理,維修時間應於通知時間起,3個日曆天(含例假日、休息日)內完成,倘需拖吊至維修廠者,除外縣市外,廠商應免費提供拖吊服務,不得加計拖吊費,廠商未於指定期限交貨者,每逾一日按該次請購單貨款千分之五課罰遲延責任並在當次貨款內扣除,逾七日以上者或連續逾期送貨達三次,機關並得不經催告程序逕行解除契約,另洽其他得標廠商購置,其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維修完成應將車輛駛至指定地點放置。
6.廠商應專業立場衡酌實際需要維修保養部分註記車況概要及開立估價單,逕送保管單位申請維修,倘廠商因評估錯誤造成公務車未能順利行駛者,其應負完成之責任,不得另計費用。
7.廠商不照約定規格交貨,機關得拒絕受領,並限期2個日曆天(含例假日、休息日)內改善,逾期未改善時以違約論,機關得解除或終止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及要求損害賠償。
8.機關得依實際需要,於約定期限前一個辦公日通知廠商暫緩交貨(免計逾期罰款)但廠商不得提出保管費之任何要求。
9.汽車保養維修時必須使用全新正廠零件,且負壹年保固責任。由車輛保管人(或使用人)依實際需要保養維修項目填具汽車請修單、車輛儀表板顯示里程數及車歷登記卡,請廠商依保養維修項目填寫估價單,並加註符合契約標價清單的項次,報本分局事務單位審核可後始可維修。保管人(或使用人)維修時需到場查驗更換零件或油料,並照相(相片內有保管人、更換零件)取證。
10.保養維修完成經由車輛保管人(或使用人)檢附交車簽收單、經本分局核准請修之估價單、附有日期之維修前、後照片(需有明顯可辨更換新、舊零件)及統一發票或收據並經保管人驗收、簽認合格後,按月依規定程序辦理請款事宜。
11.廠商應提供正廠零件或同等級品維修,倘經發現廠商未使用正廠零件同等級品,經機關提出需求後,廠商除應立即更換為正廠零件外,該項零件物品計罰百分之五罰款,是項罰款並於當次貨款內扣除。
12.車輛如需烤漆其工序如下:1.鈑金補土。2.研磨整平。3. 鈑金補土。4. 研磨整平。5.底漆。6. 研磨整平。7.面漆。8.金油(含硬化劑)。倘廠商未依上述工序施工,機關得不支付該項維修款項。
13.廠商應負善良管理人,汽車保養時應檢查更換必要項目,倘若未依約辦理者所造成之損害,廠廠應負賠償及修護之責。
14.廠商於契約期間內,倘公務車輛依規定應辦理驗車事宜,機關得委請廠商辦理,其驗車費用由機關支付,惟廠商不得加收手續費。
15.廠商在履約期限內更換維修品時,應符合車型、車種之規格型式更換,不得任意變更。倘不符規格導致發生意外事故者,廠商除應免費負責完成車輛修護外,所造成之損失災害,廠商應負責賠償。
16.標單內所列各項零件物品之單價包括各種管理、保險、合理利潤、稅捐、材料、維修工資、運(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