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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公告

公告日: 104/12/21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45.4.8
機關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
單位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
機關地址
970 花蓮縣 花蓮市 林政街一號
聯絡人
何倩雯
聯絡電話
(03) 8325141 # 258
傳真號碼
(03) 8343851
已公告資料
標案案號
104H46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標案名稱
苗木載運及出栽裝袋84,000株與培養2,240平方公尺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共同投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81 附帶於農、牧、林之服務
是否屬統包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04/12/15 10:00
原公告日期
104/12/08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算金額
866,120元
陸萬陸仟壹佰貳拾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花蓮縣-鳳林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是否含特別預算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5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20163522
 廠商名稱
林信行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商業登記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701 臺南市 東區 和平里自由路2段59號1樓(僅供辦公室使用)
 廠商電話
(06) 2555776
 決標金額
796,720元
玖萬陸仟柒佰貳拾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履約起迄日期
104/12/18 - 105/03/31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投標廠商2
 廠商代碼
41146824
 廠商名稱
大都市環境企業社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商業登記
投標廠商3
 廠商代碼
53827141
 廠商名稱
群昊企業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投標廠商4
 廠商代碼
94647679
 廠商名稱
東馥興企業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投標廠商5
 廠商代碼
22496666
 廠商名稱
森麟林業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苗木載運及出栽裝袋84,000株與培養2,240平方公尺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林信行
  預估需求數量
1
  決標金額
796,720元
玖萬陸仟柒佰貳拾元
  底價金額
859,500元
伍萬玖仟伍佰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
796,720元
玖萬陸仟柒佰貳拾元

 未得標廠商1
  未得標廠商
大都市環境企業社
  是否合格
  標價金額
597,000元
玖萬柒仟元
  未得標原因
審標合格但未得標之其他原因 :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且機關認為廠商說明不合理
  標價偏低理由
 未得標廠商2
  未得標廠商
群昊企業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標價金額
860,000元
陸萬元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標價偏低理由
 未得標廠商3
  未得標廠商
東馥興企業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未得標原因
審標合格但未得標之其他原因 :非屬原住民廠商
  標價偏低理由
 未得標廠商4
  未得標廠商
森麟林業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未得標原因
審標合格但未得標之其他原因 :非屬原住民廠商
  標價偏低理由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04/12/17
決標公告日期
104/12/21
契約編號
104H46
是否刊登公報
底價金額
859,500元
伍萬玖仟伍佰元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總決標金額
796,720元
玖萬陸仟柒佰貳拾元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勞務案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45.4.8
機關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
附加說明
本案最低標廠商依限提出標價過低說明,經審酌說明事項並未針對苗木載運及短期培養等標價組成結構進行詳敘,亦未提出如何可避免有降低施作品質之措施或方案供招標機關審查,認定其說明仍有未盡合理之處。且所投標價有低於底價70%以下情形,為保障本採購之履約品質與避免續發無法誠信履約情事,招標機關依據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第五項第二款規定,逕不予決標予最低標廠商。並按是項規定,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