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一、廠商達尹企業有限公司報價新台幣(下同)10萬8,936元(未含稅價)係投標標價最低之廠商,其符合投標資格,且在底價29萬0,700元(未含稅價)以內,惟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七十,經開標主持人宣佈保留決標,並依採購法第58條,請該廠商於104年11月27日17時前提出書面說明,機關再依其書面說明是否合理,決定是否決標於該廠商。 二、廠商達尹企業有限公司於11月24日14時10分提出書面說明,就機關所提問題皆為回覆(說明如附),且該廠商過往承攬本分署相類標案,就標案執行內容均符合契約規定,有關給付勞工薪資均屬正常,經就廠商所為答覆事項為通盤檢視,廠商所提說明尚屬合理,無有降低品質及不能誠信履約之疑慮,無須通知最低標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該廠商。 三、經簽奉核准後,於104年11月26日決標予該廠商。 四、本分署參酌工程會99年11月9日工程企字第09900442540號函示意旨:「僅需就廠商所報『管理費用』項目訂定『總標價』之底價;並就『管理費用』中之其他項目(如「管理費及利潤」項目)訂定「部分標價」之底價,俾利依採購法第58條及其施行細則(下稱「施行細則」)第79條第1款、第80條第1款規定,就廠商所報「管理費用」項目部分,針對該報價項目認定是否有偏低之情形。機關僅就「管理費及利潤」項目訂定底價,並就投標廠商該項目之標價作為「總標價」審標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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