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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公告

公告日: 104/08/27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6.49.68
機關名稱
雲林縣四湖鄉公所
單位名稱
雲林縣四湖鄉公所
機關地址
654 雲林縣 四湖鄉 中山西路44號
聯絡人
行政室發包中心 吳秋惠
聯絡電話
(05) 7876863 # 141
傳真號碼
(05) 7874261
已公告資料
標案案號
104W04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標案名稱
「四湖鄉雲129線路燈改善工程」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共同投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64 電力工程
是否屬統包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04/08/11 10:00
原公告日期
104/08/03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算金額
1,925,748元
玖拾貳萬伍仟柒佰肆拾捌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項次 補助機關代碼 補助機關名稱 補助金額
1
3.76.49
雲林縣政府
1,925,748元

玖拾貳萬伍仟柒佰肆拾捌元
履約地點
雲林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雲林縣-四湖
是否含特別預算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4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23037373
 廠商名稱
聖佑水電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105 臺北市 松山區 虎林街242巷28號1樓
 廠商電話
(02) 27263353
 決標金額
1,312,150元
參拾壹萬貳仟壹佰伍拾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履約起迄日期
104/08/21 - 104/10/09 (預估)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投標廠商2
 廠商代碼
96871588
 廠商名稱
名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投標廠商3
 廠商代碼
13615661
 廠商名稱
大發電氣工程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商業登記
投標廠商4
 廠商代碼
64912469
 廠商名稱
通裕工程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四湖鄉雲129線路燈改善工程」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聖佑水電有限公司
  預估需求數量
1,925,748
  決標金額
1,312,150元
參拾壹萬貳仟壹佰伍拾元
  底價金額
1,900,000元
玖拾萬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
1,312,150元
參拾壹萬貳仟壹佰伍拾元

 未得標廠商1
  未得標廠商
名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未得標原因
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標價偏低理由
 未得標廠商2
  未得標廠商
大發電氣工程
  是否合格
  標價金額
1,676,000元
陸拾柒萬陸仟元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標價偏低理由
 未得標廠商3
  未得標廠商
通裕工程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標價金額
1,496,000元
肆拾玖萬陸仟元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標價偏低理由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04/08/21
決標公告日期
104/08/27
契約編號
(104)四鄉建字第13號
是否刊登公報
招標文件是否包括使用建築資訊建模BIM(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之技術
得標廠商投標文件是否有提出使用BIM技術
底價金額
1,900,000元
玖拾萬元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總決標金額
1,312,150元
參拾壹萬貳仟壹佰伍拾元
決標金額較預算金額明顯偏低之說明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工期很短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76.49.68
機關名稱:雲林縣四湖鄉公所
是否屬「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規定應辦理生態檢核
附加說明
一、本案工程採購案於民國104年8月11日上午10時00分開標,最低標廠商「聖佑水電有限公司」投標總標價計新台幣壹佰叁拾壹萬貳仟壹佰伍拾元整,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七十【約六成九一】,最低標廠商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104)聖公字第0817號函提出書面說明,承諾願意承攬本案,絕無降低品質並誠信履約責任,經本所業務單位評估廠商提出之說明合理,無需通知最低標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第五項第一款決標於該廠商。
二、本所審查「名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投標廠商資格,『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塗改後未蓋印章,依本所採購公共工程投標須知第三十九條(二)之規定,所投標單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