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施工地區為嘉義縣阿里山鄉,依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8.31工程企專字第09800387310號函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除符合原民法施行細則第9條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下稱原住民廠商)無法承包之情形外,應由原住民廠商(依原民法第8條規定,係指經政府立案,其負責人為原住民,且原住民社員、會員、理監事、董監事及股東之人數,達百分之八十以上,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證明者)參標,且廠商資格審查合格且進入底價,則依規定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本案因無原住民廠商參標,故無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之適用情形。 2.最低標廠商於3月13日16時34分電傳提出說明,經申購單位審查認為其說明合理,依採購法第58條執行程序第4項第1款,「最低標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故本案於3月24日決標予新暐科技有限公司。 3.經審查明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檢附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及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之證明文件,故主持人當場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列為不合格標,餘1家廠商屬非最低標廠商,故不列為決標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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