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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公告

公告日: 104/03/27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82.15
機關名稱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單位名稱
循環資源科
機關地址
220 新北市 板橋區 民族路57號
聯絡人
曾先生(分機4027)/黃小姐
聯絡電話
(02) 29532111 # 1099
傳真號碼
(02) 29519137
已公告資料
標案案號
103-275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標案名稱
104年度新北市專用垃圾袋防偽標籤及抵價券製作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共同投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標的分類
<財物類> 364 塑料製包裝產品
是否屬統包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04/01/26 14:00
原公告日期
104/01/19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算金額
30,320,000元
零參拾貳萬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新北市-全區
履約標的是否包含環境保護產品
是否含特別預算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2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22099322
 廠商名稱
光群雷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300 新竹市 東區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新竹市力行六路1號
 廠商電話
(03) 5770316 # 2619
 決標金額
18,975,950元
捌佰玖拾柒萬伍仟玖佰伍拾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預估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金額: 0元
 履約起迄日期
104/03/12 - 105/09/30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僱用員工總人數
121
 已僱用原住民人數
1
 已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
1
投標廠商2
 廠商代碼
13025089
 廠商名稱
淩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104年度新北市專用垃圾袋防偽標籤及抵價券製作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光群雷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預估需求數量
1
  決標金額
18,975,950元
捌佰玖拾柒萬伍仟玖佰伍拾元
  底價金額
25,773,000元
伍佰柒拾柒萬參仟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
18,975,950元
捌佰玖拾柒萬伍仟玖佰伍拾元

 未得標廠商1
  未得標廠商
淩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標價金額
24,720,000元
肆佰柒拾貳萬元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標價偏低理由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04/03/12
決標公告日期
104/03/27
契約編號
103-275
是否刊登公報
底價金額
25,773,000元
伍佰柒拾柒萬參仟元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總決標金額
18,975,950元
捌佰玖拾柒萬伍仟玖佰伍拾元
決標金額較預算金額明顯偏低之說明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財物案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82.15
機關名稱: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附加說明
1.本案屆投標截止收件時間104年1月23日下午5時止,以郵遞或專人方式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指定之場所之廠商2家,以電子投標方式投標廠商0 家,合計本案投標廠商計2家。
2.本案投標廠商計 2 家,經「形式審查」結果合格投標廠商計 2 家。本案採先開價格標方式辦理,本機關得僅對「最低標價」之廠商,進行「基本及資格文件審查」;其餘標價廠商之其他實質內容,本機關於開標當場,得暫不予審查。經價格審查結果 2 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3. 光群雷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價新臺幣 18,975,950 元整最低,經資格審查符合規定,且低於綜合標價百分之八十,且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但在底價百分之七十以上,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情形,主持人當場限時廠商15分鐘(14:35分起)內提出低投標價理由書,廠商依限於14:47分提出說明。本機關(經業務單位確認)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最低標廠商總標價態樣」項次四之「機關執行程序」處理方式一規定,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須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且在底價以內,符合決標原則。
4.本案預算尚未經立法程序,本機關係為提昇採購效率,爰先行招標,惟本機關得先保留決標,保留決標之期限至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止。投標廠商並同意,如作為本機關保留決標之對象時,其報價有效期限延長至前開日期。於保留決標期限內,本採購案倘符合「投標須知」所列條件之一者即決標,如未能於保留決標期限內符合上開各目情形之一者,除廠商同意延長報價有效期限外,本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7款「採購計畫變更或取消採購者」規定廢標。
5.本案前經保留決標在案,本案預算業於104年3月5日經立法程序通過,經查尚在保留決標期限內,業經業務單位發文通知,符合本案投標須知所列可決標條件,並以通知日104年3月12日為決標日,履約起迄日為104年3月12日至10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