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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公告

公告日: 104/01/23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A.41.1
機關名稱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單位名稱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機關地址
242 新北市 新莊區 中平路439號北棟9樓
聯絡人
曾建達
聯絡電話
(02) 89953609
傳真號碼
(02) 89956469
已公告資料
標案案號
1031212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標案名稱
104年度清潔維護委外服務案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共同投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74 建築物清潔服務
1、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ll條規定:「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核准登記,領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
2、本採購履約事項如涉及「Jl0l020病媒防治業。使用環境衛生用藥驅除病媒及殺菌消毒之業者,包括消毒、除蟲、除鼠、白蟻防治等服務。」請於招標文件妥為規定投標廠商或其分包廠商之資格條件,以免得標廠商違反上開規定。
是否屬統包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04/01/13 10:30
原公告日期
104/01/08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算金額
1,486,715元
肆拾捌萬陸仟柒佰壹拾伍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新北市-新莊區
是否含特別預算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3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27908174
 廠商名稱
清道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投標廠商2
 廠商代碼
31958787
 廠商名稱
有有企業社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商業登記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104 臺北市 中山區 建國北路3段75巷1號3樓
 廠商電話
(02) 29018108
 決標金額
1,439,999元
肆拾參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履約起迄日期
104/02/01 - 105/01/31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投標廠商3
 廠商代碼
53333034
 廠商名稱
立昕汽車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104年度清潔維護委外服務案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有有企業社
  預估需求數量
1
  決標金額
1,439,999元
肆拾參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
  底價金額
1,454,732元
肆拾伍萬肆仟柒佰參拾貳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
1,439,999元
肆拾參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

 未得標廠商1
  未得標廠商
清道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標價金額
1,384,419元
參拾捌萬肆仟肆佰壹拾玖元
  未得標原因
審標合格但未得標之其他原因 :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七十,廠商未於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品(廠商提出放棄底價說明理由書),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屬最低標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爰不予決標該最低標。
  標價偏低理由
 未得標廠商2
  未得標廠商
立昕汽車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標價金額
1,463,169元
肆拾陸萬參仟壹佰陸拾玖元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標價偏低理由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04/01/14
決標公告日期
104/01/23
契約編號
1031212
是否刊登公報
底價金額
1,454,732元
肆拾伍萬肆仟柒佰參拾貳元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總決標金額
1,439,999元
肆拾參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
  決標金額是否係依預估條件估算之預估金額。
  估算方式: (1)固定清潔人員薪資(含勞保、健保、勞工退休金及年終獎金等)計新臺幣1,273,494元整;(2)廠商標價(含材料設備費(含地毯清潔費)、廠商管理費及利潤、相關稅捐及管理所需一切費用等)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勞務案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A.41.1
機關名稱: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附加說明
1.最低標廠商清道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七十,廠商未於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品(廠商提出放棄底價說明理由書),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屬最低標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爰不予決標該最低標。
2.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是以,本案決標予次低標廠商有有企業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