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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公告

公告日: 103/12/04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13.16
機關名稱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單位名稱
秘書室/第三科
機關地址
106 臺北市 大安區 辛亥路2段185號3樓
聯絡人
林奕伶
聯絡電話
(02) 23766168
傳真號碼
(02) 27353100
已公告資料
標案案號
10318015500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標案名稱
更換為LED節能燈具採購案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共同投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65 燈絲電燈泡或放電式燈泡;弧光燈;照明設備;上述各項之零件
是否屬統包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03/11/27 14:30
原公告日期
103/11/12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算金額
1,348,000元
參拾肆萬捌仟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臺北市-大安區
履約標的是否包含環境保護產品
是否含特別預算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5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28152457
 廠商名稱
嘉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244 新北市 林口區 工六路100號2樓
 廠商電話
(02) 25040697
 決標金額
809,010元
萬零玖仟零壹拾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履約起迄日期
103/12/02 - 103/12/26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投標廠商2
 廠商代碼
53771717
 廠商名稱
永元兆科技國際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投標廠商3
 廠商代碼
24469742
 廠商名稱
新芝照明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投標廠商4
 廠商代碼
23512622
 廠商名稱
凱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投標廠商5
 廠商代碼
25078383
 廠商名稱
標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更換為LED節能燈具採購案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嘉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預估需求數量
1
  決標金額
809,010元
萬零玖仟零壹拾元
  底價金額
1,255,600元
貳拾伍萬伍仟陸佰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
809,010元
萬零玖仟零壹拾元

 未得標廠商1
  未得標廠商
永元兆科技國際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標價金額
909,726元
萬零玖仟柒佰貳拾陸元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標價偏低理由
 未得標廠商2
  未得標廠商
新芝照明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標價金額
1,229,600元
貳拾貳萬玖仟陸佰元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標價偏低理由
 未得標廠商3
  未得標廠商
凱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標價金額
1,033,870元
零參萬參仟捌佰柒拾元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標價偏低理由
 未得標廠商4
  未得標廠商
標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標價金額
1,010,970元
零壹萬零玖佰柒拾元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標價偏低理由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03/12/02
決標公告日期
103/12/04
契約編號
10318015500
是否刊登公報
底價金額
1,255,600元
貳拾伍萬伍仟陸佰元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總決標金額
809,010元
萬零玖仟零壹拾元
決標金額較預算金額明顯偏低之說明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財物案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13.16
機關名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附加說明
一.本案於於103年11月27日下午2時30分辦理開標,嘉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報價新台幣809,010元整最低,低於本局核定底價70%,依規定本局限其於11月28日5中午12:00前提出合理說明,本案暫予保留。
二.該廠商依限期提出說明,因其為產品製造商,可由工廠直接出貨,故價格較低;並列舉履約實績佐證履約之能力。綜上,該最低標廠商雖報價偏低,但說明尚合理;擬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第5項第1款規定,照價決標予最低價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