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冷氣維修補充說明:(請投標廠商投標前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進場維修人員執行本契約至少需一人持有國家認證之空調丙級技術士執照,廠商應於簽約前3天,檢附該員證照及勞保卡影本,送至本校存查。平時維護保養,若本校各單位相關人員發現至各單位現場維修保養人員與送至本校要求必須有丙級技術士執照人員不符時,若有2次以上情事發生時,本校立刻終止本契約,並視同違約及沒收押標金。 2、本工程設備維護保養,如遇有臨時發發生之緊急故障,乙方需於接獲電話或傳真4小時內(例假日除外)派員至本校搶修,並於24小時內完成故障排除。否則每一事故發生狀況,無法處理時,視同違約。 3、本工程做維護保養時,必須檢附現場施工照片,以作為驗收付款依據。 4、本工程部份驗收時,如發現一件抽驗項目數量與承包商所報之施工單工程項目數量不符,有虛報時,第一次每一件工程施工單計違規點二點。如再發現有第二次現象,每一件工程施工單計違規點三點。如仍不改善第三次發生時,每一件工程施工單計違規點五點。第四次發生時,甲方得終止合約,並且沒收本工程履約保證金,必要時依採購法第一0一條規定處理。 5、除天候、人力不可抗拒或維修材料取得困難之因素,並以施工單向機關申請展延時限,獲得同意方可延長時限;如廠商未能於施工期限內完成,每逾一日扣除該施工單金額之千分之三為逾期罰金,並計違規一點。 6、乙方於簽約後七日內,需提出緊急修繕人員三名聯絡電話,如未提出並計違規一點。 7、乙方於契約期間若有四~六項之違規計點合計二十點以上(含二十點)時,甲方得終止契約,並且沒收本工程履約保證金,必要時依採購法第一0一條規定處理。 8、契約單價訂定原則,按機關原列預算表單價總和與得標總價之比例調整為依據。 9、承包商施作每一張施工單,當工程完工後,必須將廢料清除與清潔,如發現有未清除之廢料或現場環境未予復原時,每次罰款新台幣1,000元整,並不限次數。 10、一經本校通知後,須於24小時內到校維修完畢,否則視同遲延履約,依相關罰則處罰。 11、 修繕人員需配合宿舍管理,下午六時後未經同意不得進入宿舍維修。 12、依業主作業需求定量結算。 13、為提昇冷氣維修效率,承包商需於履約期間提供1組24小時免付費門號(0800) 供本校住宿生即時反應請修,並至本校提供之網路維修系統登錄資訊,以利掌握維修時限。 14、承包商應依本校要求召開履約進度情形說明;並於最後一次結算付款時,同時填具本勞務結算明細表,以利本校簽核。 15、本勞務契約如有未盡事宜者,得於履約期間召開協調會,經雙方同意後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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