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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決標公告

公告日: 10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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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82.79
機關名稱
新北市樹林區公所
單位名稱
新北市樹林區公所
機關地址
238 新北市 樹林區 鎮前街93號
聯絡人
清潔隊黃先生
聯絡電話
(02) 26812106 # 2105
傳真號碼
(02) 26834288
已公告資料
標案案號
E99106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標案名稱
樹林市清潔隊購置清潔人員(含回饋金僱用人員)工作用各項裝備案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共同投標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49 其他特殊用途之機具及其零件
是否屬統包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099/03/09 14:00
原公告日期
099/03/01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算金額
978,360元
柒萬捌仟參佰陸拾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履約地點
臺北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臺北縣-樹林
是否屬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產品或勞務
履約標的是否包含環境保護產品
是否含特別預算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99年度尚未要求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3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34683101
 廠商名稱
彰越手套包裝材料行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商業登記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220 新北市 板橋區 國光路175號1樓
 廠商電話
(02) 22638872
 決標金額
920,000元
貳萬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OC)
 是否為中小企業
 履約起迄日期
099/03/25 - 099/04/23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投標廠商2
 廠商代碼
48582883
 廠商名稱
原鄉企業社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商業登記
投標廠商3
 廠商代碼
70502770
 廠商名稱
警聯軍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樹林市清潔隊購置清潔人員(含回饋金僱用人員)工作用各項裝備案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彰越手套包裝材料行
  預估需求數量
1
  決標金額
920,000元
貳萬元
  底價金額
923,000元
貳萬參仟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 中華民國(ROC)
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
920,000元
貳萬元

 未得標廠商1
  未得標廠商
原鄉企業社
  是否合格
  標價金額
962,580元
陸萬貳仟伍佰捌拾元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標價偏低理由
 未得標廠商2
  未得標廠商
警聯軍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標價金額
967,840元
陸萬柒仟捌佰肆拾元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標價偏低理由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公告更正序號
001
決標日期
099/03/24
原決標公告日期
099/03/26
決標公告日期
100/05/06
契約編號
E99106
是否刊登公報
底價金額
923,000元
貳萬參仟元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總決標金額
920,000元
貳萬元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財物案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76.41.83
機關名稱:
附加說明
一、本標案於99年03月09日下午14時00分辦理開標,共有3家廠商參加投標,廠商名稱分別為1號廠商彰越手套包裝材料行、2號廠商原鄉企業社、3號廠商警聯軍有限公司,依採購法規定投標廠商達法定家數,可進行開標審標;經基本資格文件審查後,該3家廠商資格均符合規定,可進入價格比價程序。二、本案價格開標結果及各廠商標價臚列如下:1號廠商彰越手套包裝材料行標價為新台幣92萬8,390元整、2號廠商原鄉企業社標價為新台幣96萬2,580元整、3號廠商警聯軍有限公司標價為新台幣96萬7,840元整。三、由上述比價結果,1號廠商彰越手套包裝材料行為最低標之廠商,惟其標價超過本所核定之底價,遂依據政府採購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是故,最低標之1號廠商得優先減價一次,減價結果標價為新臺幣92萬5,000元整,其標價仍超過底價,爰此,依上開規定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進行重新比減價格程序,惟2號及3號廠商均未派員到場參與開標,於是依據投標須知貳、一般條款第九條第(四)項規定:「……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是以,本室依規定經電話通知該2家廠商到場辦理比減價格之程序,而渠等均聲明「放棄」皆未派員至開標現場進行相關作業,因此本標案爰由1號廠商進行後續減價程序,至第一次減價結果標價為92萬元整,其標價在本所之核定底價新台幣92萬3,000元整以內得標,經主持人當場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宣布決標(詳開標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