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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決標公告

公告日: 10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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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6.73.59
機關名稱
桃園縣政府工務局
單位名稱
桃園縣政府觀光行銷局觀光發展科
機關地址
330 桃園縣 桃園市 縣府路1號7樓
聯絡人
陳依琳小姐
聯絡電話
(03) 3322101 # 5265
傳真號碼
(03) 3314011
已公告資料
標案案號
1020401-2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標案名稱
桃園縣石門山地區觀光發展規劃與亮點計畫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共同投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4 都市計劃及景觀建築服務
是否屬統包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02/04/16 10:30
原公告日期
102/04/02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代辦
洽辦機關代碼:3.76.73.63
洽辦機關名稱:桃園縣政府觀光行銷局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算金額
1,500,000元
伍拾萬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履約地點
桃園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桃園縣-龍潭
是否含特別預算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3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12869217
 廠商名稱
珍宇設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116 臺北市 文山區 景福街54巷1之1號1樓
 廠商電話
(02) 89331481
 決標金額
1,410,000元
肆拾壹萬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OC)
 是否為中小企業
 履約起迄日期
102/04/30 - 102/12/31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投標廠商2
 廠商代碼
84105154
 廠商名稱
青境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投標廠商3
 廠商代碼
25107802
 廠商名稱
惇陽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桃園縣石門山地區觀光發展規劃與亮點計畫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珍宇設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參與評選
  評選序位或總評分
1
  預估需求數量
1
  決標金額
1,410,000元
肆拾壹萬元
  底價金額
1,410,000元
肆拾壹萬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 中華民國(ROC)
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
1,410,000元
肆拾壹萬元

 未得標廠商1
  未得標廠商
青境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標價金額
1,450,000元
肆拾伍萬元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有利標或最優勝廠商
  參與評選
  評選序位或總評分
3
 未得標廠商2
  未得標廠商
惇陽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標價金額
1,470,000元
肆拾柒萬元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有利標或最優勝廠商
  參與評選
  評選序位或總評分
2
最有利標



評選委員
項次 出席會議 姓名 職業
1
楊淑惠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主任
2
林致遠
明新科技大學休閒事業管理系助理教授
3
陳其澎
中原大學室內設計系教授
4
許文聖
交通部參事兼執行秘書
5
李蕙宇
秘書
6
賴芳美
技正
7
陳文君
主秘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公告更正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02/04/30
原決標公告日期
102/05/03
決標公告日期
102/05/09
契約編號
1020401-2
是否刊登公報
底價金額
1,410,000元
肆拾壹萬元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總決標金額
1,410,000元
肆拾壹萬元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勞務案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76.73.63
機關名稱:桃園縣政府觀光行銷局
是否屬「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規定應辦理生態檢核
附加說明
1.[履約期限]:機關通知日起120日內。
2.[評選結果]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應於決標公布最有利標及其他參與協商廠商之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珍宇設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序位:1;惇陽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序位:2;青境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序位:3。
3.廠商如認為本局就本審標/決標/廢標之決定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接獲本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異議。
4.更正說明:本案附加說明評選結果序位誤繕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