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合約自決標日起生效。(契約草案如附件) (二)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依本局通知期限內提供相關資料,文件做為契約附件,未依規定提供者,取消得標權,並沒收押標金,並依採購法規定,辦理列為不良廠商,本隊得決定由次低標廠商依採購法相關規定程序辦理決標,或重行辦理招標。 (三)得標廠商係採電子投標者,以其電子投標文件供辦理契約簽訂,電子投標文件中含有掃描文件者,本隊得要求廠商於簽約時提出書面文件供查驗,書面文件內容應與電子投標文件相同,其不同者,以後者為準。 (四)各項之單價本隊認為不合理時,本隊於訂約時有權調整之。 施工期限、地點及逾期罰則: (一)廠商應於決標翌日起七日內前提報品質計畫(依工程規範第四條第(五)項辦理)送機關核備,並提出開工報告。 (二)完工期限:廠商應於本隊通知3日內,於開工日起50日曆天內完工(廠商應於預定完工日前或完工當日,將完工日期書面通知機關)。 (三)地點:高雄市岡山區大莊里大莊路80巷61號。 (四) 完工逾期規範:逾完工期限壹日,按總價款千分之三計罰。逾期超過廿日者列為不良廠商,取消合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及差額保證金,本隊得洽次低標廠商依採購法程序辦理決標,或本隊重行招標。 (五)完工逾期罰款上限為契約總價款之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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