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1.本案實際決標日期為101年12月29日及實際履約起始日為102年1月1日,因系統有決標日期不能登打假日之檢核限制,爰於此公告將決標日期及履約起始日填以102年1月2日。 2.人事費用(內含勞務委外清潔人員依法自行負擔之勞、健保費用與廠商應負擔之勞、健保費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及提繳之勞工退休金等費用)採固定金額支付,不列入報價範圍。廠商僅需就管理費用(包含風險、利潤、相關稅捐、休假代理人力、活動支援人力及管理所需一切費用)報價。決標後,廠商報價與前述固定金額(即人事費用)合計為契約總價,故本案契約總價=固定金額(2,960,000元)+管理費用決標價(0元=2,960,000元。 3.投標廠商有派員參加開標會議者共二家為「綠潔企業社」及「阿義企業社」。 4.101年12月28日價格審查結果,「九羿有限公司」報價最低但高於底價,同日下午18:04電話通知該廠商於當日18:15前到場,逾時未到者,視同放棄優先減價權利;續電話通知所有未到場廠商於12月28日下午18:30前到場,逾期未到者,視同放棄第一次比減權利。 5.12月28日下午18:30由在場二家廠商代表(「綠潔企業社」及「阿義企業社」)進行第一次比減價結果,二家比減廠商同為最低標(管理費用均報0元)且低於底價百分之七十,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項次五規定,限期上開2家最低標廠商於101年12月28日下午19:30前(以主持人收文時間為準)提出書面說明;本案保留決標。 6.經審查上開二家廠商 (「綠潔企業社」及「阿義企業社」)依限提出之書面說明,認 「阿義企業社」說明合理,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項次五第1點執行程序辦理,無需通知「阿義企業社」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該企業社。 7.本案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7條有關機關辦理決標,合於決標原則之廠商無需減價者,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之規定。 8.綜上說明,「阿義企業社」於本案之「管理費用」報價為新臺幣零元整最低,且在底價(新臺幣292,527)元以內,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宣布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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