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1.本校於101.9.18發函請最低標廠商限期於101.9.20日前提出說明(民小總字第1010003636號),該廠商之說明本校經審查認為顯不合理或尚非完全合理,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80%案件之執行程序第五項次之二規定,逕不決標予該廠商,而以次標廠商健和體育休閒用品社為最低標廠商。 2.健和體育休閒用品社標價仍低於底價百分之七十,本校於101.9.21發函請限期於101.9.24日前提出說明(民小總字第1010003678號),該廠商之說明本校經審查認為顯不合理或尚非完全合理,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80%案件之執行程序第五項次之二規定,逕不決標予該廠商,而以第三低標廠商騰業興業有限公司為最低標廠商。 3.騰業興業有限公司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本校於101.9.27發函請限期於101.10.1日前提出說明(民小總字第1010003771號),該廠商之說明本校經審查認為顯不合理,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80%案件之執行程序第四項次之二規定,逕不決標予該廠商,而以第四低標廠商亞特利實業有限公司為最低標廠商。 4.亞特利實業有限公司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本校於101.10.3發函請限期於101.10.5日前提出說明(民小總字第1010003830號),該廠商之說明本校經審查認為顯不合理,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80%案件之執行程序第四項次之二規定,逕不決標予該廠商,而以第五低標廠商弘仁貿易有限公司為最低標廠商。 5.弘仁貿易有限公司標價142,600元,低於底價160,000元,廠商標價未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最後弘仁貿易有限公司以142,600元整得標。主持人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宣布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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