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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公告

公告日: 101/04/18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11.93
機關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單位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機關地址
106 臺北市 大安區 和平東路一段115號2樓
聯絡人
楊麗琴
聯絡電話
(02) 23410911 # 204
傳真號碼
(02) 23410835
已公告資料
標案案號
1010301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標案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101年度清潔勞務委外承攬(採購案號:1010301)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共同投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7 其他服務
是否屬統包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01/04/12 10:00
原公告日期
101/04/02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算金額
265,000元
陸萬伍仟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臺北市-大安區
是否屬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產品或勞務
是否含特別預算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5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30124149
 廠商名稱
大金企業社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其他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221 新北市 汐止區 連峰街3巷9號3樓
 廠商電話
(02) 27851160
 決標金額
180,000元
捌萬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OC)
 是否為中小企業
 履約起迄日期
101/04/16 - 102/04/15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投標廠商2
 廠商代碼
30279001
 廠商名稱
潔洋企業社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商業登記
投標廠商3
 廠商代碼
24381009
 廠商名稱
鴻雨企業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投標廠商4
 廠商代碼
53431540
 廠商名稱
中華東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投標廠商5
 廠商代碼
49961052
 廠商名稱
潔芳企業社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商業登記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101年度清潔勞務委外承攬(採購案號:1010301)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大金企業社
  預估需求數量
1
  決標金額
180,000元
捌萬元
  底價金額
239,500元
參萬玖仟伍佰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 中華民國(ROC)
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
180,000元
捌萬元

 未得標廠商1
  未得標廠商
潔洋企業社
  是否合格
  標價金額
186,000元
捌萬陸仟元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標價偏低理由
 未得標廠商2
  未得標廠商
鴻雨企業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標價金額
194,160元
玖萬肆仟壹佰陸拾元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標價偏低理由
 未得標廠商3
  未得標廠商
中華東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標價金額
185,880元
捌萬伍仟捌佰捌拾元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標價偏低理由
 未得標廠商4
  未得標廠商
潔芳企業社
  是否合格
  標價金額
182,160元
捌萬貳仟壹佰陸拾元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標價偏低理由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01/04/12
決標公告日期
101/04/18
契約編號
1010301
是否刊登公報
底價金額
239,500元
參萬玖仟伍佰元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總決標金額
180,000元
捌萬元
決標金額較預算金額明顯偏低之說明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勞務案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11.93
機關名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附加說明
大金企業社報價新臺幣18萬元為最低價,且於底價23萬9,500元以內,應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決標予該廠商,惟該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參酌100年度決標金額(18萬6,000元)及履約情形,認為該總標價尚無顯不合理、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情形,且非係標價錯誤,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8月26日工程企字第10000261091號函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所示,得逕照價決標予最低標廠商大金企業社。為求慎重,本案主持開標人當場裁示:本案最低標廠商大金企業社標價低於底價80%(19萬1,600元),請該廠商於開標日下午5時前以書面提出說明。
本案最低標廠商於時限前提出說明書,釋明係精細控管相關成本,並保證秉持誠信及專業原則履行本契約。另,經了解該廠商係利用勞務賸餘人力為統合之運用,以降低相關人事成本,並保證不低於原服務品質。是本案該總標價尚無顯不合理,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且審酌經費之撙節及採購之效率,本案經簽奉准許後,照價決標予最低標廠商大金企業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