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迄至截止投標時間為止,計有4家廠商投標,經由政府電子採購網查詢結果,均未遭其他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故非屬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拒絕往來廠商,並依各家廠商投標時間先後次序予以編號。 二、本案符合本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招標文件所定時間予以開標,並採分段開標。經逐一開啟各家廠商投標封(含證件封)進行資格審查結果,均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續開價格標。 三、開啟各家廠商標單封後,以編號第2廠商(以下簡稱最低標廠商)報價最低,計新台幣(以下同)107萬9000元整,且於底價(142萬3600元整)以內,惟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為底價之百分之七十六),經本署業務需求單位【國民住宅組】檢討並無底價訂定偏高情事,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9年4月29日修正之「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認為最低標廠商報價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無法誠信履約之虞,當場限時30分鐘請最低標廠商提出書面說明。 四、經最低標廠商於期限內提送書面說明,並經國民住宅組審視暨聽取其口頭補充後,認為其說明合理,無須繳納差額保證金,主持人當場依本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布照價決標予最低標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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