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上網公開徵求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僅計有蕾蜜服飾店1家廠商於截止收件前將書面投標文件送達本局,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機關依前條第1項第3款辦理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本案已先行簽經機關首長核准在案;另本案依規定設置7名評審委員,本次評審共計7名評審委員出席,達法定出席人數,主持人即宣布進行開標程序。 二、本案投標廠商計 1家,開標前合格投標廠商計 1家,審標結果 1 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其餘 0 家不合格。 三、本案經工作小組就廠商資格、規格審查結果符合規定,隨即進行廠商簡報說明及評審程序,經7位評審委員評定結果,總得分依序位為編號1號廠商樣品7分為第1序位(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經評審委員評定以1號廠商之樣品為優勝廠商(詳如總評分表),並經現場委員全數同意,評定1號廠商為優勝廠商優先取得報價權利,主席即宣佈與第1序位編號1號廠商蕾蜜服飾店進行議價(議約)程序。 四、為續行辦理招標程序,本案已事先簽經機關首長核准在案,評審委員依規定評定出優勝廠商後,隨即由業務承辦人依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6點規定,將評審結果簽報其授權人員核定(評審結果簽報核定表);本案於開標程序中簽報授權人依規定於評審結果簽報核定表上核定評審結果。 五、本案採固定價格給付,則以該金額決標,費用不再議,其議價程序不得免除,無須議減價格,可議定其他內容。 六、評選第1優勝廠商蕾蜜服飾店同意以固定費用新台幣31萬元整承作本案,當場並由業務單位與廠商辦理議定程序,議定結果廠商表示承作本案標的已無利潤,照原訂契約條件履行,經業務單位評估其廠商所報之標價合理,無浪費公帑之情形,同意其議定事項,議約結果達成議定後主席即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宣佈決標予該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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