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一、本採購為未達公告金額之第1次公開招標,主辦單位(都市開發處)業於98.6.15簽奉核准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及第3條辦理,公開徵求結果未達3家者,准予同意現場改採限制性招標在案。 二、本案98.6.23.17:30截止收件,投標廠商共計 6 家(其中電子領標人工投標 5家,人工領標人工投標1 家,無電子投標)開標前經審查投標標封(外封)及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拒絕往來廠商名單公告查詢,審標結果開標前合格投標廠商計 6 家,符合法定家數,請主持人宣布開標。審標結果:6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0家為無效標。 四、丁介民建築師事務所係最低標標價(工程建造費用百分之1.88)在底價(工程建造費用百分之3.52)百分之八十以下,丁介民建築師事務所提出書面說明,廠商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80,於98年6月24日開標當場(5分鐘內),現場由廠商代表林專案經理益民提出說明,該公司可提供專案技術人力,且近期合作之養工處等類似案件,應可確保品質,業務單位(都市開發處)限期請廠商補書面說明,由主持人宣布保留決標。 五、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第4項第1款最低標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暨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勞務得免收保證金,本案招標文件亦未規定繳交差額保證金,由業務單位(都市開發處98.06.26)會核意見:本案廠商所提書面意見,尚符合本案招標文件及合約需求在案,本案屬勞務採購,故據上開所述規定及都市開發處意見,爰此辦理照價決標及免收差額保證金事宜。 六、業於98.07.01 簽奉核准照價決標予最低標廠商(丁介民建築師事務所)及免收差額保證金事宜,並辦理簽約後續作業。 七、本案服務費為工程建造費用百分比計算,預算金額687,000元為工程建造費用百分之3.77(工程施工預算18,200,000元估算);底價金額387,200元為工程建造費用百分之3.52(工程決標金額11,000,000元估算),決標金額206,800元為工程建造費用百分之1.88(工程決標金額11,000,000元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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