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評選結果 (一)工作小組唱票及統計出席評選委員評分結果,概述如下: 1.萬銘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計序位值17,出席委員過半數評定分數超過七十分以上。 2.台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累計序位值11,出席委員過半數評定分數超過七十分以上。 3. 昭宏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累計序位值14,出席委員過半數評定分數超過七十分以上。 (二)依評選辦法第十二點(八)3彙總各評選委員評列各投標廠商之序分,總和最少者為第一名,經評選委員評選結果,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第1序位廠商為台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第2序位為昭宏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第3序位為萬銘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由第1序位台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優先議價權。
二、評選委員評審意見 (一)萬銘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都市計畫的上位計畫在建議書內未說明,建議書內對都市計畫之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在規劃流程及要求未交代。 2.對基地環境的調查資料專業認知及現況不清楚。 3.建議書內對自然生態環境未說明如何保護,另防災計畫、環保計畫未列入。 4.主辦機關要求保水作業規範提供保水設施,對照建議書內容逕流係數用最高0.95,一方面保水,一方面高逕流排水,似互相矛盾。 5.地震震區規範仍用88年規範。 6.建議書內對計畫範圍內地上非法垃圾及廢土處理方式,不希望擾民並造成民怨。 7.合約執行因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造成時間延宕,希貴公司能以完成整個計畫及工程目的,勿增加服務費用。 8.第3-21頁所敘基地既有水池保留蓄水與第3-18頁「廢土可供基地水池之填料」,互有矛盾。 9.奇岩里細部計畫公園綠地計2.43公頃,僅「公1」水池及無名溪之處理有初步構想,其他公園綠地相關之平面配置則須再補充。 10.北投奇岩垃圾廢土處理採2種做法,(1)關係人清理完才發放獎勵金,是否可行,(2)為時效可以保全證據,是否有人頭問題,惟牽涉開發案財務是否可行。 11.規劃設計希採用PCCES軟體規劃製作工程預算書。 12.服務團隊於監造部分人力與合約草案中北投奇岩工程至少派3人以上、在南港二期工程至少派2人以上參與監造工作不符。 13.服務建議書提到郭靜和為機電人員,不符合合約草案監造人員規定。 (二)台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建議書只看到單項規劃設計步驟,看不到整體規劃設計流程,包括監造計畫流程。 2.有考慮防災計畫,從規劃設計到施工、完工過程的環保計畫未交代。 3.設計公共設施管線造成細部計畫道路寬度不足時,未有因應方案。 4.建議書第70頁及第74頁,承商對品質管制計畫內容不相同。 5.主辦機關要求保水作業規範提供保水設施,建議書內保水作業規劃未考慮透水性舖面設計。 6.北投地區地勢較低,地質較軟弱,建議書內容對此方面需再補強。 7.建議書內對現場堆置之垃圾及棄土未說明如何處理。 8.對規劃期程過於樂觀,因不可歸責原因造成展延如何因應處理。 9.規劃設計未配合本府推動總合治水政策,於計畫區內適當位置規劃設置滯洪池。 10.公園綠地內無名溪未說明如何處理。 11.執行共同管道纜溝經驗如何,有無實例。 12.在設計及施工階段未考慮風險因子。
(三)昭宏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原先簡報方式為事前錄音現場播放,因無前例可循,且基於公平原則,經委員要求,並經昭宏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出席代表人員同意親自口頭簡報) 1.規劃設計到施工、完工過程的環保計畫未交代,對於磺港溪藍帶的保水規劃未詳盡。 2.衛生下水道與水電工程的規劃方式仍不夠詳盡。 3.預算編列中給水工程2式,明顯誤植。 4.主辦機關要求保水作業規範提供保水設施,但建議書內保水作業規劃透水度不足與要求不符。 5.北投奇岩段地質屬軟弱土層,未做耐震方面考量。 6.相關工作時程僅列規劃設計時程,監造時程計畫未提及,對相關工作人力、經費配置略顯不足。 7.承諾工作期限能配合主辦機關做展延。 8.為配合本府推動總合治水政策,於計畫區內未規劃設置滯洪池。 9.建議書內預定進度表誤植相關水保計畫及申請雜照等項目程序。 10.是否有執行共同管道經驗。 11.預算書中,棄土每立方公尺為275元,是否可行。 12.建議書中監造人員資歷等相關書面資料未說明。 13.預算中景觀相關費用佔大多數,太偏重於景觀方面設計。
其他說明 1.臺北市土地重劃大隊自94年9月6日與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測量大隊合併為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土地開發總隊,本委託評選案所有權利義務也由開發總隊承接,簽訂合約時也將以開發總隊名義簽署。 2.本案費用採建造百分比法計算,決標費率北投區奇岩新社區區段徵收公共工程為建造費用百分之六˙三及南港區第二期重劃區市地重劃工程為建造費用百分之六˙六六。 3.履約起迄日期以契約簽訂日及約定內容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