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電子採購網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招標文件會員線上瀏覽
請先登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13.31
機關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名稱 營建處
機關地址 100 臺北市 中正區 羅斯福路3段242號16F
聯絡人 林勝彥
聯絡電話 (02) 23667699
傳真號碼 (02) 23651630
電子郵件信箱 d0170102@taipower.com.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0171200004
標案名稱 地質資料庫建置及整合應用研究專業服務工作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5 - 研發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31,353,147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2/06/2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營建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7/27 17:00
開標時間 112/07/28 09:3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副樓4樓開標二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6F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日之次日起 550日曆天內提交「第一次期中報告初稿」,其他各項工作期限詳如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訂定之標準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5.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類別: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建築師事務所或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財團法人、大專院校。
(2)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投標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須含具有「應用地質技師證書」之人員,並由該員辦理本案資料檢核及查驗相關工作(詳本招標文件「參、服務範圍」三、工作內容之1.1及2.1)。(投標時需檢附技師證書影本供審)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附加說明
一、本採購案辦理第1次公告。 二、前述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皆含加值型營業稅;不含加值型營業稅之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為新臺幣29,860,140元整。 三、本採購案採不分段開標方式辦理。 四、工作期限: (一)本專業服務工作履約期間為自決標日起,至完成全部工作項目,經甲方同意無待解決事項並驗收合格之日止。 (二)本專業服務工作之各項工作期限概述如下: 1.提交「服務實施計畫書初稿」15份及電子檔1份;決標日之次日起 15日曆天內。 2.提交「第一次期中報告初稿」15份及電子檔1份;決標日之次日起 550日曆天內。 3.提交「第二次期中報告初稿」15份及電子檔1份;提交第一次期中報告初稿 之次日起365日曆天內。 4.提交「期末報告初稿」15份及電子檔1份;提交第二次期中報告初稿之次日起730日曆天內。 5.完成至少16小時之「教育訓練」;期末報告初稿經甲方同意通過之次日起30日曆天內。 6.將教育訓練之「教學手冊」、「地質資料標準說明手冊」及「教學影片錄影檔」上傳至本資料庫;完成教育訓練之次日起7日曆天內。 7.提交「資安報告初稿」5份及電子檔1份;提交期末報告初稿之次日起180日曆天內。 8.提交「完成報告」30份(含電子檔案光碟),並將其電子檔上傳至本資料庫及網頁圖台;資安報告初稿經甲方同意通過之次日起7日曆天內。 9.提交「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研究結案報告原創性聲明書」1份;資安報告初稿經甲方同意通過之次日起7日曆天內。 10.完成1篇濃縮論文並投稿至台電工程月刊;資安報告初稿經甲方同意通過之次日起7日曆天內。 11.提交「全程實作數量清冊」報請辦理工作驗收;資安報告初稿經甲方同意通過之次日起7日曆天內。 12.提交「工作月報」並將該月完成(1)PDF電子檔建置及(2)地質資料定位及數化之成果上傳至本資料庫及網頁圖台;履約期間之每月7日前。 13.本案系統若於保固期內發生瑕疵或故障,乙方須派遣技術人員完成維修及故障排除以維持系統正常運作;甲方通知之次日起5工作天內。 14.本案使用之系統軟體版本或硬體設備若於保固期內更新時,乙方須完成應用系統修正或將系統及資料移轉至新設備,並使之運作正常;另須配合軟硬體異動,更新相關操作手冊內容;甲方通知之次日起30日曆天內。 15.本案建置之資料若於保固期內發生毀損或遺失之情況,乙方須派遣技術人員完成資料復原;甲方通知之次日起5工作天內。 16.本案建置之資料若於履約期間或保固期內經甲方發現有錯誤者(以甲方認定為準),或相關法規更新修訂,須完成修正後送甲方審查;甲方通知之次日起14日曆天內。 17.參與甲方召開之各項會議後,須配合甲方需求於會後製作會議紀錄稿;會議次日起2工作天內。 18.若甲方臨時需使用已交予乙方之紙本資料,乙方須將該資料依甲方需求(原始紙本資料或其掃描檔)送至甲方指定處所或收件人;甲方通知之次日起2工作天內。 【詳招標文件契約條款第七條履約期限及服務範圍】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