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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公告

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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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決標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5.4.4
機關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單位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機關地址 804 高雄市 鼓山區 明誠三路586號
聯絡人 陳建瑜
聯絡電話 (07) 5523621 #564
傳真號碼 (07) 5522975
電子郵件信箱 alicecas@judicial.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20516
標案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暨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12年辦公大樓路燈整修工程採購案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39 - 其他土木工程
工程計畫編號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941,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2/05/2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804高雄市鼓山區明誠三路586號總務科
0元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5/31 17:30
開標時間 112/06/01 10:00
開標地點 804高雄市鼓山區明誠三路586號五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47,050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臺灣銀行「晶片金融卡收單系統」,提供廠商轉帳存入中央銀行國庫局國庫存款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臺灣銀行收取轉帳手續費每次10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4高雄市鼓山區明誠三路586號收發室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75日曆天(詳如契約規定)。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5.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基本資格:國內合格之乙級電器承裝業(含)以上廠商,或丙等綜合營造業(含)以上廠商。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電器承裝業應提出國內合格之乙級電器承裝業以上登記證影本;綜合營造業應提出承攬工程手冊,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或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且評鑑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
2.綜合營造業應提出丙等綜合營造業(含)以上廠商登記證。若承攬工程手冊內附有登記證影本者,得免重複提供。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4.切結書(正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基本資格:國內合格之乙級電器承裝業(含)以上廠商,或丙等綜合營造業(含)以上廠商,並持有下列證件者(證件影本需清晰可辨識): (二)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 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 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按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 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 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 電器承裝業應提出國內合格之乙級電器承裝業以上登記證影本;綜合營造業應提出承攬工程手冊,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或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且評鑑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 3. 綜合營造業應提出丙等綜合營造業(含)以上廠商登記證。若承攬工程手冊內附有登記證影本者,得免重複提供。 4.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公會會員證(須於有效期限內)。 5. 廠商納稅之證明: 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6.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絶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7.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8. 切結書(正本)。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