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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6.53.55
機關名稱 屏東縣萬丹鄉公所
單位名稱 屏東縣萬丹鄉公所
機關地址 913 屏東縣 萬丹鄉 萬後村和平西路155號
聯絡人 公園路燈管理所 李昌宜
聯絡電話 (08) 7760571
傳真號碼 (08) 7770120
電子郵件信箱 d51p102@mail.wandan.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2601
標案名稱 112-萬丹鄉路燈搶修改善工程(開口契約)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39 - 其他土木工程
工程計畫編號 112601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566,946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566,946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2/02/1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屏東縣萬丹鄉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913屏東縣萬丹鄉萬全村公園東街19號
每份貳佰元,至本所公園路燈管理所繳納文件費後領取。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2/16 17:30
開標時間 112/02/17 09:30
開標地點 本所二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台幣28,500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掛號或快遞寄達萬丹郵局第11號本所投標專用信箱或親送本所。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屏東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2年12月20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1.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基本資格:甲種(級)含以上電(氣)器承裝業。
特定資格:無。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廠商資格摘要]:基本資格:電器承裝業。特定資格:無。 [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1.親自購領: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於上班時間內,至本所行政室繳納文件費後領取。2.通訊購領: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將郵資(票)七十元、回件大信封以限時掛號寄交本所行政室寄回郵購人(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回件大信封應填妥收件人姓名、 住址(請自行估算預留郵遞時間,逾時投遞主辦單位不負責任)。3.電子領標:於等標期間請自行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web.pcc.gov.tw下載使用。 [公開取得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親自、通訊購領每份貳佰元,電子領標每份壹佰元。 [開標地點]:本所二樓會議室。 [押標金額度]:新台幣28,500元整。 [其他]: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屏東縣萬丹鄉公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地方政府-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電話:08-7337366、傳真:08-73236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